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9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優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到,優化資本計量標準,引導保險公司迴歸保障本源。

《通知》表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號:實際資本》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中,剩餘期限10年期以上保單未來盈餘計入核心資本的比例,從不超過35%提高至不超過40%。

財產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於等於-5%的,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十條至第二十條計量的保費風險最低資本總和按照95%計算,即特徵係數爲-0.05。

財產險公司最近一個季度末計算的上兩個會計年度末所有非壽險業務再保後未決賠款準備金回溯偏差率的算術平均數小於等於-5%的,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4號:保險風險最低資本(非壽險業務)》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一條計量的準備金風險最低資本總和按照95%計算,即特徵係數爲-0.05。

《通知》還提到,保險公司投資的非基礎資產中,底層資產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爲目的,且交易結構在三層級及以內(含表層)的,應納入利率風險最低資本計量範圍,以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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