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9月14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监管局、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打击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确“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定义

据悉,《通知》共提出了16条要求,内容包括明确“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定义,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制度规范、负面舆情应对预案、广告合作方、产品展示等。

关于明星代言金融产品活动的要求,《通知》表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允许代言人及相关广告发布者介入或者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金融机构不得聘请明星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在有投资回报预期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同时,金融机构不得与违法失德明星合作开展广告代言等宣传推广活动,发现已开展合作的明星存在违法失德行为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明星是指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演艺人员、网络红人、体育名人等。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提到明星代言规范外,《通知》还指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推介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得在主要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为参与或者收视对象的节目、视频、游戏等场景中展示借贷类业务广告,不得以在校学生为目标客户定向宣传信贷产品,助学贷款除外。

就广告代言的制度规范,《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广告活动。金融广告涉及的事项应当与该事项对应的业务范围相符,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开展宣传推广。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金融广告管理机制,由总行、总公司或者集团公司制定金融产品广告代言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的权限,加强归口管理。

借贷类产品应在广告中明示利息和利率

此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涉及借贷类产品的,应当在广告显著位置明示包含利息和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在内的综合年化利率,对于信用卡以及消费贷、信用贷等无担保个人贷款不得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高额度等。另外,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采取容易引起受众不理智行为的营销手段,不得诱导冲动消费,不得宣扬过度负债、盲目投资、炫富拜金、奢靡享乐等观念。

《通知》还表示,金融机构应当审慎开展金融产品广告代言活动,将广告代言活动纳入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背景调查、合同约束、内容审核、持续监测等措施,确保广告代言活动遵循相关法律、规则以及本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要制定广告代言负面舆情应对预案,及时处置相关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统计,保险机构在广告代言方面做的宣传并不多,目前仅有中国人寿、友邦保险中国太保中国人保等几家大型机构及其子公司以及类似于众安保险这样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有合作相关产品代言人或保险梦想大使等;银行机构的广告代言合作主要集中在信用卡领域,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等机构的信用卡领域均有邀请明星来做一些宣传代言。

“我们一直是基本参照这个标准(《通知》要求)来执行的,后面也会更明确《通知》的执行标准。”某个曾邀请明星做广告代言的保险机构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除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广告宣传方面也有相关要求的,金融机构在选择品牌代言人时往往会很谨慎。

记者注意到,保险机构选择的品牌代言人,往往跟其受众及代言人的特质相关,双赢的案例也并不在少数,其中以中国人寿最为明显。2007年,中国人寿邀请姚明成为其首位全球形象代言人,而姚明的那句“要投就投中国人寿”也成为了中国人寿最广为人知的品牌广告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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