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向炎濤

9月22日,《證券日報》記者從律師人士處獲得了樂視網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書。

根據北京金融法院判決,被告樂視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投資者支付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等賠償款共計20.4億元。被告賈躍亭就原告投資者的損失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賈躍民、吳孟、劉弘等12名樂視網原高管分別就相應日期之後曾買入過樂視網股票的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分別在0.05%至2%範圍內與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介機構方面,被告平安證券就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10%的範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和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共同就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1.5%的範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共同就相應日期之後曾買入過樂視網股票的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1%的範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就相應日期之後曾買入過樂視網股票的原告投資者的損失,在0.5%的範圍內與被告樂視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判決書長達238頁,本案共有2496名投資者作爲原告參加訴訟,被告則包括樂視網、賈躍亭等14位樂視網相關高管,以及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中介機構。

至此,備受關注的樂視網投資者集體訴訟取得階段性勝利。有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目前該判決爲一審判決,還需等待最終生效判決,且賠償如何執行也值得關注。

此外,該案採用的是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該律師表示,普通代表人訴訟案件採取“明示加入”,受害人必須向法院提出加入原告請求。特別代表人訴訟是“默示加入”,全部受害人自動加入原告,投資者保護的範圍大。或許考慮到更大程度上實現賠償投資者的目標,此案採用了普通代表人訴訟。

樂視網於2010年8月份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在2015年曾創下了1700多億元的創業板最高市值。2016年,樂視網資金鍊斷裂,陷入債務危機。2019年4月30日,因樂視網及賈躍亭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爲,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賈躍亭立案調查。2020年7月21日,樂視網被摘牌,終止上市交易。

根據查明的事實,樂視網在2007年至2016年長達十年時間內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IPO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並且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披露爲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未如實披露賈躍芳、賈躍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還存在2016年非公開發行中欺詐發行的情況。

比如在首次發行階段,樂視網通過虛構業務及虛假回款等方式虛增業績以滿足上市發行條件,並持續到上市後。2010年上市後,樂視網除利用自有資金循環和串通“走賬”虛構業務收入外,還通過僞造合同、以未實際執行框架合同或單邊確認互換合同方式繼續虛增業績。

而賈躍亭系樂視網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第一大股東,全面負責樂視網經營管理事務。在樂視網連續十年財務造假過程中,賈躍亭發揮了組織、決策、指揮樂視網及有關人員參與造假的作用,對於虛假陳述行爲的發生存在故意。

2021年3月26日,中國證監會對樂視網、賈躍亭等15名責任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樂視網合計罰款2.4億元,對賈躍亭合計罰款2.41億元。此外,中國證監會還對賈躍亭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對於此案的審理,北京金融法院認爲,在證券虛假陳述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中,應根據各被告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確定具體的民事責任。對於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控人等財務造假的“首惡”,應對虛假陳述導致的投資者全部損失負責。對於上市公司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在綜合考慮其崗位、職責、參與情況、過錯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個別化、針對性地確定民事責任。對於中介機構,亦應堅持“過責相當”,精準追責,避免其注意義務、注意能力與賠償責任顯著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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