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交所出具關於對浙江吉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楊泉明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楊泉明在6個月內賣出公司股票又買入的行爲,構成短線交易,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人員應當引以爲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上交所業務規則及所作出的公開承諾。

吉華集團2022年年報顯示:楊泉明曾任吉化蕭山聯營染料廠辦公室主任、杭州吉華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浙江吉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市場總監、浙江吉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上述年報公告時,楊泉明在任浙江吉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董事長、江蘇吉華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蘇吉華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吉華江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創麗聚氨酯有限公司董事、杭州吉華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杭州吉華進出口有限公司監事、杭州華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經上交所查明,吉華集團於2023年7月21日披露關於董事短線交易並致歉及減持計劃提前終止的公告稱,時任董事楊泉明於2023年6月28日至7月19日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方式合計賣出1,025,100股公司股票,於2023年7月20日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方式合計買入40,000股公司股票。

上交所表明,楊泉明在6個月內賣出公司股票又買入的行爲,構成短線交易,其行爲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2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3.4.1條、第3.4.11條等相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對吉華集團時任董事楊泉明予以監管警示的監管措施決定。

上交所提出,吉華集團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務必高度重視相關違規事項,建立股東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專項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主體股票交易的報告、申報和監督程序,提醒其嚴格遵守持股變動相關規則。

此外,上交所還指出,上市公司股東及董監高人員應當引以爲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上交所業務規則及所作出的公開承諾,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