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2023-09-25

〔2023〕104號

爲進一步規範作爲保證金的有價證券處置工作,上海期貨交易所制定了《上海期貨交易所作爲保證金的有價證券處置業務指引》,現予以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英文文本見官方英文網站,僅供參考。如與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爲準。

特此公告。

以下爲公告原文:

上海期貨交易所作爲保證金的有價證券處置業務指引

(2023年9月)

第一章 總 則

爲加強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有價證券作爲保證金業務管理,規範作爲保證金的有價證券處置流程,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業務指引。

第二章 處置條件與方式

會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對其提交的作爲保證金的有價證券進行處置:

(一)會員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債務的;

(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作爲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處置方式爲拍賣、變賣和協議折價等,交易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處置方式。

第三章 處置通知與有價證券選擇

若會員出現第二條所述情形,交易所向會員發送作爲保證金的有價證券處置通知(通知發送日記爲第T日)。

交易所在第T日結算後按照國債、標準倉單的順序選擇需要處置的有價證券,直至選擇的各有價證券折後金額的總和覆蓋會員的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債務。

交易所根據國債的待償期、發行時間及市場流動性等因素選擇需要處置的國債。同一國債按照會員所有客戶(以交易編碼爲單位)該國債T日結算後的折後金額由大到小依次選擇。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綜合考慮標準倉單的流動性、處置效率、註銷期限等因素,選擇需要處置的標準倉單。

使用拍賣、變賣等公開處置方式時,交易所可以公佈會員交存至交易所的全部有價證券,由市場參與者根據公佈的有價證券提交申購意向。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有價證券的選擇進行調整。

第四章 國債處置流程

交易所按照預計處置金額選擇需要處置的國債,國債的預計處置金額爲T日結算後的國債折後金額。交易所有權對國債的預計處置金額進行調整。

國債拍賣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拍賣申請

第T日結算後,交易所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提交拍賣申請。

(二)拍賣

中央結算公司根據交易所的申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拍賣。

(三)拍賣結果通知

中央結算公司將國債拍賣結果告知交易所,交易所將相應結果告知會員。

採取變賣方式處置作爲保證金的國債的,交易所向中央結算公司申請辦理。具體要求和流程按照中央結算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採取協議折價方式處置作爲保證金的國債的,交易所與會員、國債持有人協商,協商一致的,交易所和會員共同向中央結算公司申請辦理。具體要求和流程按照中央結算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標準倉單處置流程

標準倉單變賣採取公開競買形式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變賣公告

第T日結算後,交易所在官網發佈標準倉單變賣公告,公佈待處置的標準倉單信息、變賣時間、參與及付款方式等事項。

(二)變賣保留價

變賣保留價 =第 T日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折扣比率。

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變賣保留價的折扣比率。

(三)競買人蔘與條件

競買人需要先按照標準倉單貨款金額的一定比例交納保證金,方可參與競買,具體比例以變賣公告爲準。

標準倉單貨款金額根據第 T日標準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計算。

(四)具體流程

1.申請:競買人在規定變賣時段內按照公告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申請。

2.結果確定:報價時段結束後,如全部買申報總量小於或等於會員相關債務金額,買申報全部成功;全部買申報總量大於會員相關債務金額時,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募入,募滿爲止。低於單筆最低投標量、變賣保留價的申請均無效。

3.結果通知:交易所在確認變賣結果後,向競買人發送競買成功通知。對競買未成功的競買人,交易所退還競買保證金。

(五)交款

收到競買成功通知的競買人,應當在交易所規定時間內將標準倉單貨款與預交保證金的差額部分劃入交易所指定的資金賬戶。上述競買人未按時足額支付貨款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六)標準倉單過戶

交易所收到足額貨款後,將標準倉單登記至競買成功方名下。

(七)重新組織競買

如果無人蔘與競買或者全部買申報總量小於會員相關債務金額,交易所有權公告延長競價時間,或者按照市場行情對變賣保留價進行調整後重新組織競買。

採取拍賣方式處置作爲保證金的標準倉單的,交易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有關規定委託具有從事拍賣業務許可資格的企業進行拍賣,拍賣保留價的計算參照變賣保留價執行。

採取協議折價方式處置作爲保證金的標準倉單的,交易所將與會員、標準倉單持有人協商,協商一致的,參照交易所標準倉單轉讓相關規定辦理。

買受人應當在交納貨款後1個工作日內,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將開具發票的具體事項,包括購貨單位名稱、購貨單位地址、金額、納稅人登記號等信息通知原標準倉單持有人。原標準倉單持有人應當在標準倉單過戶後5個工作日內,向買受人開具發票。原標準倉單持有人未在規定時間開具發票的,交易所按照國家稅務部門公佈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原標準倉單持有人應補償買受人的稅額。交易所可以根據相應稅額繼續對該會員剩餘的標準倉單進行處置。

標準倉單在處置期間爲凍結狀態,不可進行註銷、交割、期轉現、倉單轉讓、倉單交易等操作。

第六章 其他事項

出現以下情形的,交易所可以中止作爲保證金的有價證券的處置:

(一)出現政策調整或市場大幅波動等情況;

(二)交易所認爲有必要中止的其它情形。

交易所將有價證券處置所得款項作爲會員的入金處理,並償付會員的交易保證金債務和相關債務,會員可以對償付後的剩餘資金向交易所提出出金申請。

處置金額不足以覆蓋會員相關債務的,交易所可以按照上述原則繼續進行有價證券處置。

第七章 附 則

本規定由交易所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戴明 SF006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