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林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规定,林先生首付30%的购房款,余款三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林先生及时交纳了首付款。谁知,罗女士也看中了这套房子,而她并不知道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林先生的购房情况,便以更高的价钱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购房合同,并很快办好了房产证。那么,谁对这套房屋具有所有权?

【法官说法】

罗女士对这套房屋具有所有权。《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变更、转让等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林先生的购房合同有效。但是《民法典》物权编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依法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罗女士办理了房产证,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林先生只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而不能根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供稿

撰稿:葛钰瑶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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