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林先生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買合同,合同規定,林先生首付30%的購房款,餘款三個月內付清,合同簽訂後林先生及時交納了首付款。誰知,羅女士也看中了這套房子,而她並不知道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林先生的購房情況,便以更高的價錢與房地產開發公司辦理了購房合同,並很快辦好了房產證。那麼,誰對這套房屋具有所有權?

【法官說法】

羅女士對這套房屋具有所有權。《民法典》物權編規定:不動產的買賣、變更、轉讓等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林先生的購房合同有效。但是《民法典》物權編同時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只有經過依法登記才發生法律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羅女士辦理了房產證,已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所以林先生只能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而不能根據買賣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琿春林區基層法院供稿

撰稿:葛鈺瑤

審覈:姚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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