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张晓兰)9月28日晚间,苏州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5(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可贷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单位职工,可贷额度还可按缴存基数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或月工资基数之和×35%×贷款期限(月)。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11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自住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高层次人才及其共同借款申请人在评定所在地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享受一次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相应倍数。

此外,通知还提出,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30%。

同一天,苏州还发布《关于印发实施住房公积金“筑梦苏城”工程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该政策适用的对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在读学生;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10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取得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毕业10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

具体措施方面,毕业前1年内自愿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无需缴存资金,并可享受相关补贴。在苏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或共同还款人信用良好且具备还款能力,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可上浮50%。此项贷款支持政策仅可享受一次,与生育支持政策、中小套型政策和高层次人才政策等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他规定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赵琳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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