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三部门此次发布的政策,更多的是对过去已经施行政策的统一和细化。同时,在供地环节、建设环节、资金来源(专项债等公共资金)和交易环节全方位降低成本,能够真正实现保障性住房相比市场商品房价足够低的目的,从而彻底解决上述人群的住房需求。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契税统一为1%,降低刚需购房成本

《公告》提出,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现行税收政策针对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定向安置住房等具体类型而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存在政策适用范围分散化和不统一等问题。这次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适用相同的优惠政策,增强了政策适用的统一性和明确性,在个别税收政策适用范围上也有所扩大。例如,现行购买90平方米以下保障性住房适用1%税率征收契税,超过90平方米则适用1.5%税率;但新政策对于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其契税税率也是1%。

镜鉴咨询创始人张宏伟表示,《公告》提出,对于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这是鼓励首套刚需购房者购买保障房。众所周知,过去几年各地兴建了不少保障性住房,但是很多项目的选址、地段都比较偏远,甚至配套也不完善,没有发挥真正的保障作用。如今通过税费减免的措施,一方面使首套刚需购房者可以节省购房成本;另一方面,各地保障性住房也加速去库存,一举两得。

供地、建设等环节全方位降低成本,有利于提振保障房供应

同时,《公告》提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公告》还明确,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在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看来,配售型的保障性住房是我国新时期住房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的制度创新,意在全面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解决住房困难人群,特别是工薪人群、户籍夹心层和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这部分群体的住房需求特别迫切,但住房的支付能力比较低,需要保障性住房大规模的供应。但在最大程度降低保障房价格的同时,也要实现建设单位的资金平衡,这样才能提振建设单位建设、供应此类住房的积极性,这就必须要全面降低建设类型房源的成本。三部门此次发布的政策,从保障性住房的供地环节、建设环节、资金来源(专项债等公共资金)和交易环节等全方位降低成本,能够真正实现保障性住房相比市场商品房价格足够低的目的,从而彻底地解决上述人群的住房需求。

施正文也表示,此次三部门的政策对保障性住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给予相应减免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保障性住房的重视,是惠民生的重要举措。

此外,张宏伟指出,《公告》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这给当下北京、济南等地方国企出手转让房源提供了新思路。国资平台可以把这些房源作为保障性住房出售,这样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性价比更高,比其他市场化的房源更容易出售。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赵琳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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