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券商人士處獲悉,監管機構近日在業內下發通知,要求持續優化公募基金券商交易模式,規範公募基金管理人開展證券交易。其中,2017年11月交易模式轉換試點後設立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租用券商交易單元開展證券交易;新設及成立3年以內的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類產品參與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應納入券商經紀業務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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