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上海貴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岩石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岩石股份或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6115260013,住所:上海市奉賢區南橋鎮滬發路65弄1號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本局對岩石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岩石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實業有限公司分別代岩石股份償付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費用19,569,314.50元、7,445,032.47元、15,311,022.03元、7,703,113.99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分別代岩石股份支付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產生的法律服務費用9,850,000元、5,000,000元、5,400,000元。岩石股份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財政部令第76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上述代償代付費用予以會計處理,導致岩石股份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財務資料、相關情況說明、相關合同、相關兌付方案、相關司法裁判文書、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岩石股份上述行爲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以及《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以及《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爲。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上海貴酒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兩百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本局備案(傳真:021-50121039)。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3年9月26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