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康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公告编号:2023-003)。根据上述议案及公告,为满足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爱康光电”)的经营发展需求,公司拟在2023年度为苏州爱康光电的融资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230,000万元,并同意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相互担保。相关进展情况如下:

2023年10月7日,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与渤海银行在2023年10月7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授信金额为5,000万元,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爱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房地产”)为苏州爱康光电在渤海银行上述5,000万元综合授信追加自有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债务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若包含本次担保,公司累计对苏州爱康光电的担保合同金额为212,335.04万元,不超过《关于2023年度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审议的对苏州爱康光电的担保额度230,000万元。

以上担保金额在公司已经履行审议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注:上述被担保方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被担保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7日,公司与渤海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爱康光电与渤海银行在2023年10月7日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授信金额为5,000万元,担保的主债权最高债权额为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范围为债务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债权人在协议下为实现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保证人在协议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和任何其他款项。公司全资子公司爱康房地产为苏州爱康光电在渤海银行上述5,000万元综合授信追加自有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债务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

1、公司为苏州爱康光电与渤海银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

2、本次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其偿债能力良好,公司具有充分掌握与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根据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公司指定专门人员持续关注上述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的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109.67亿元,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合同金额上限为78.86亿元,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融资余额为33.74亿元,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合同金额中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金额上限为57.39亿元;对出售电站项目公司的担保金额上限为5.99亿元;其他对外担保金额上限为15.48亿元。以上累计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合同金额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275.83%,累计对外担保合同项下融资余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8.01%。若包含本次担保,累计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合同金额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277.58%,累计对外担保合同项下融资余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9.7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经披露过的担保平移、代偿事宜外,公司没有新增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的损失。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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