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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檢察院10月16日消息,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罪對劉連舸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今年2月17日,中國銀行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宣佈中央決定:免去劉連舸的中國銀行黨委書記職務。

3月19日,中國銀行發佈公告:董事會收到劉連舸的辭呈。劉連舸先生因工作調整,辭去本行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企業文化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委員職務。該辭任自2023年3月18日起生效。

3月31日,劉連舸官宣被查。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0月7日通報,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連舸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棄守金融風險防控職責,大肆違規插手信貸項目,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金融風險,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嚴重破壞所在單位政治生態,私自攜帶違禁書刊入境,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

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出入私人會所、接受滑雪和旅遊安排,長期借用管理對象車輛;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徇私錄用調整提拔幹部;

違規經商辦企業;

違規干預資金借貸,私自留存涉密資料;

道德敗壞,家風不正,對親屬失管失教;

毫無紀法底線,擅權妄爲,“靠金融喫金融”,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劉連舸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違法發放貸款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連舸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劉連舸出生於1961年5月,吉林永吉人,早年在中國人民銀行工作,2007年任中國進出口銀行副行長,2015年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2018年任中國銀行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2019年任中國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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