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高检网

日前,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陈仁华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仁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仁华利用其担任江西省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江西省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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