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針對市場關注度較高的程序化交易,深交所連發三條問答進行了說明。

深交所表示,《關於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經開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簡稱“存量投資者”),應當在通知施行後六十個交易日內進行報告,其中會員客戶向會員報告後,由會員向深交所報告,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直接向深交所報告。

根據《關於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在深交所基金、存託憑證市場開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參照《關於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履行報告義務。在深交所開展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參照《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根據《關於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採取相應自律監管措施:

(一)未履行報告義務即開展程序化交易;

(二)報告信息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要求;

(三)違反本通知的其他情形。

此前,證監會曾於9月1日發佈公告,爲落實《證券法》有關規定,推動程序化交易規範發展,指導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制定發佈了《關於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關於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深交易所也發佈公告稱,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行爲實行實時監控,對下列事項予以重點監控:(一)交易所業務規則規定的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證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繫統安全的異常交易行爲;(二)最高申報速率達到每秒300筆以上,或者單日最高申報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的交易行爲;(三)多隻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異常,期間程序化交易大量參與的;(四)交易所認爲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

很明顯,本次深交所發佈的三條問答是對此前制定的兩項通知在某些方面的進一步解釋和說明,對於程序化交易重要參與者之一的量化私募而言,也給出了一些更爲明確的指導。

據財聯社9月22日消息,在兩項通知發佈之後,監管也曾下發通知,要求券商經紀、資管、固定收益交易等部門根據監管要求對標自身領域的工作制定相應的落實方案,落實以下五項工作:一、完善程序化交易內部管理制度;二、加強程序化交易客戶風險評估和管理;三、提高程序化交易識別能力;四、存量業務檢視及報告;五、納入檢查和考覈問責。

私募排排網統計數據顯示,截至9月末,今年以來有業績更新的537家量化私募的平均收益率爲3.36%,取得正收益的有386家,佔比爲72.28%。其中,百億量化私募今年以來的收益率均值爲5.75%,且正收益公司佔比超過九成。

不過,截至今年9月底,國內量化百億私募的家數已經回落至僅爲28家,相較於年中時的31家減少了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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