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對比獲悉,新規在對消費金融公司設立、出資人變更、募集發行債務和資本補充工具等方面的規定有變化。

對於新設立消費金融公司,其控股股東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40%;消費金融公司申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涉及控股股東資格審覈時,其淨資產率應不低於30%;另外,新規簡化了消費金融公司債券發行程序,明確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

行業專家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新規一方面壓實了消費金融公司主要股東的責任,另一方面放寬了對非主出資人的投資條件,簡化了消費金融公司債券發行程序,提升了發債效率。整體上看,新規是支持消費金融公司在合規基礎上提供更多便捷、價格適中的消費信貸產品,更好地助力提振居民消費、促進經濟恢復。

設立、出資人變更、發債規定有變化

具體來看,在消費金融公司設立方面,增加“控股股東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的40%”的要求,刪除對違法違規行爲“已整改到位並經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的表述。對於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應遵守並列入章程的要求,新增“主要股東承諾不將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質押或設立信託”。

在出資人變更方面,消費金融公司開業滿5年且不涉及實際控制人變更的,不再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至少應當有1名具備5年以上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並且出資比例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資人。

不過,新規增加“施行前已成爲非銀行金融機構控股股東的,申請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涉及該控股股東資格審覈時,淨資產率應不低於30%”的要求,並刪除原規定中“涉及處置高風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許可事項,可不受出資人類型等相關規定限制”的表述。

最後,在募集發行債務和資本補充工具方面,新規明確,消費金融公司申請資本工具計劃發行額度後,可在批准額度內,自主決定具體工具品種、發行時間、批次和規模,並於批准後的24個月內完成發行,在資本工具募集發行結束後10日內向決定機關報告。如在24個月內再次提交額度申請,則原有剩餘額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額度爲準。決定機關有權對已發行的資本工具是否達到合格資本標準進行認定。消費金融公司募集發行非資本類債券不需申請業務資格,並且應在非資本類債券募集發行結束後10日內向地市級派出機構或所在地省級派出機構報告。

“一鬆一緊”支持消費金融有序促消費

記者瞭解到,消費金融公司現有融資渠道主要包括股東存款、同業借款、銀團貸款以及發行金融債券。其中,金融債券因融資期限較長、利率較低成爲消費金融公司的重要融資手段。新規簡化了消費金融公司債券發行程序,將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非資本類債券由審批制改爲事後報告制,明確資本類債券儲架發行機制。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記者表示,今年8月,央行重啓暫停兩年之久的消費金融公司金融債券發行,傳遞出支持消費金融發展的明顯信號。而新規進一步簡化消費金融公司債券發行程序,將進一步拓寬消費金融公司融資渠道,提高融資效率,降低資金成本,進而支持消費金融公司提供更多快捷、價格適中的消費信貸產品,更好地助力提振居民消費、促進經濟恢復。

“非資本類債券主要涉及到金融債,此次新政簡化了消金機構債券發行程序,大大提高了消金機構的融資便利性,推動消金機構非資本類債券發行加速,有助於充分激發消金機構經營活力,推動消金機構聚焦主業,做大做強,更好地爲整體經濟服務。”星圖金融研究院研究員武澤偉也對記者表示。

博通諮詢首席分析師王蓬博告訴記者,對消費金融行業來講,新規對主要股東將消金公司股權質押或設設立信託提出限制要求,但同時也放寬了對非主出資人的投資條件,新規簡化了消費金融公司債券發行程序,提升了消金公司的發債效率。整體上來看,可以說是在合規的基礎上助力消費金融機構發展。

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諮詢顧問蘇筱芮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發佈的新規主要貫徹了“放管服”精神,既有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收緊,也有進一步放寬之處。總體來看,對消費金融的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同時也爲消費金融的融資提供了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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