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反間諜法》修訂通過以來,境內外輿論高度關注,絕大多數聲音尊重和支持中國正當的立法活動,但其中也有一些誤讀,甚至是惡意攻擊抹黑。爲正本清源、以正視聽,有必要用事實和數據說話,對一些典型的錯誤言論予以回應和駁斥,推動各方全面瞭解和正確理解中國新修訂的《反間諜法》。

錯誤觀點:《反間諜法》擴大執法權限,容易造成“濫權風險”,導致外國人在華安全風險上升。

事實之一:《反間諜法》對國家安全機關執法工作作了嚴格限定。這次修訂的《反間諜法》,既科學合理賦權,依法保障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有效發現處置間諜違法犯罪行爲,又嚴格規範限權,確保始終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各項執法權。比如,針對不同性質和種類的執法權,分別規定由不同層級的國家安全機關行使,嚴格審批權限,加強事前監管。比如,採取查閱、調取、傳喚、檢查、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明確應當由2人以上進行,並依法出示工作證件和相關法律文書;進行檢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還應當全程錄音錄像。比如,根據違法行爲種類和程度,分別設置不同法律責任,對於涉及間諜行爲的輕微違法行爲,予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對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之二:《反間諜法》設置了完備的權利救濟程序。第一,法律明確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第二,法律規定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第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等不服的,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新修訂的《反間諜法》施行三個多月來,沒有發生一起所謂“任意拘押外國人”事件,也沒有一起針對國家安全機關執法行爲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事實之三:《反間諜法》專門規定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制度。內部監督上,國家安全機關對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審查。外部監督上,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任何人都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進行檢舉或控告。今年4月,國家安全部首次向全社會開通了100091信箱-091分箱作爲監督舉報專用信箱,開通了400-040-5198專線作爲監督舉報專用電話,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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