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前“湖北首富”蘭世立在京召開媒體發佈會,宣佈自己獲得國家賠償。

蘭世立稱,自己被宣告無罪後,直到今天也還是揹負誤解,得不到公正對待,召開媒體發佈會是想告訴大家不僅得到了賠償,還恢復了名譽。他還表示,獲得的國家賠償將作爲救助基金,捐給有需要的蒙冤企業家。

第一財經發現,蘭世立的訴求並未全部達成,其表示將提出複議。

限制自由902

蘭世立案緣起2015年。彼時,蘭世立與上市公司麥趣爾(002719.SZ)實控人之一李猛簽訂合約,合作收購泰國東方航空。2015年10月,李猛與蘭世立因後續收購款、泰東航管理以及暹羅公司、東星在線股權等問題產生糾紛。2016年2月,李猛以“蘭世立詐騙3.43億元”爲由向廣東警方報案。

此後,蘭世立先後經歷了被捕、監視居住和海外逃亡,從知名富豪淪爲被國際刑警通緝的“紅通”人員。直到2021年12月20日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無罪,當庭釋放。釋放次日,蘭世立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23年8月21日決定立案辦理。

第一財經獲得的穗檢賠決〔2023〕4號《刑事賠償決定書》(下稱“決定書”)顯示,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查明:2016年3月3日蘭世立因涉嫌合同詐騙犯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傳喚訊問,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依法延長拘留期限至2016年4月3日。2016年4月8日本院經審查認爲蘭世立涉嫌合同詐騙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條件決定不批准逮捕,蘭世立當天被釋放。2016年4月8日廣州市公安局因需繼續偵查決定對蘭世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6年7月9日 蘭世立未經決定機關批准離開指定監視居住地。廣州市公安局再次呈請本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3日本院對蘭世立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019年11月9日蘭世立在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入境被廣州市公安局抓獲,同日被執行逮捕羈押。2020年9月30日本院以蘭世立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12月17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蘭世立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判決宣告被告人蘭世立無罪。2021年12月20日蘭世立被釋放。蘭世立被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902天。

決定書顯示:賠償請求人蘭世立以其被錯誤拘留、監視居住、逮捕羈押侵犯人身自由,向本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人民幣502006元。2023年10月17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一、向賠償請求人蘭世立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394074.78元;二、向賠償請求人蘭世立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97000元;三、以口頭方式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在侵權行爲直接影響範圍內爲賠償請求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追責訴求未被提及,將提出複議

這次決定書對於賠償金和道歉恢復名譽的要求給予了回應,但對於蘭世立的其他申請——包括要求追究辦錯案人員的法律責任;要求追究僞造證據,對其進行誣告陷害的李氏三兄弟的法律責任;要求追回自己在暹羅航空和泰國東方航空的股權,以及上市公司的股權——並未提及。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23年8月22日、10月14日依法聽取蘭世立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並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賠償金額等事項進行了協商。蘭世立對本院依法認定其人身自由損害事實及精神損害程度,並按照2022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表示接受。

蘭世立向第一財經記者透露,決定書認定的限制自由天數比他自己此前計算的還要多5天,最終賠償金額合計59萬元也比蘭世立提出的50餘萬元要高,雙方溝通過程中對於限制居住的天數計算有過討論,檢察院對於自己的追責請求並未給出明確回覆。

蘭世立的代理律師廣東雷德律師事務所陳壯新向第一財經表示:“1、我方申請的法定賠償項目主要包括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的人身自由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市檢賠償決定完全同意我方訴請。2、關於賠禮道歉部分,蘭總認爲本案的影響至少在中國、泰國及新加坡造成國際影響,遂要求在100家媒體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市檢認爲在賠償決定書生效後,再進行公開道歉消除影響,但具體方式要進一步確定,故蘭總針對該部分準備進行賠償複議。3、關於蘭總提出的追究誣告陷害者的刑事責任並挽回經濟損失、追究相關辦案人員責任等請求,追究誣告陷害者責任可以由檢察院依照職權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也可以由受害人依申請進行刑事立案,該部分請求與市檢溝通結果是我方依申請進行刑事立案,市檢會進行監督。追究辦案人員責任在《國家賠償法》三十一條中對追究情形作出規定,依據該規定本案屬於市檢內部處分,沒有體現在決定書上。綜上,沒有體現在決定書上的請求我方將通過申請刑事立案的程序推進,在法律框架下維護合法權利。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不服賠償決定可以在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提起復議。複議機關在60日內會作出複議決定。市檢上一級機關是省檢,故我方應在30日內向省檢提出複議,遞交複議申請和相應材料。按照規定,如對複議結果不滿意,則可向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再進行申請。”

蘭世立表示:“對於賠償金部分,我並無異議,但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出臺的關於錯案終身追責的文件,我將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複議,追究相關辦案人員責任。並重點追究麥趣爾公司李氏三兄弟對其進行誣告、陷害的刑事責任。並有責任追回麥趣爾公司李氏三兄弟利用此案所非法侵佔的價值100多億的暹羅航空、泰東方航空公司股權和24架飛機產權,以及上市公司遭受的損失。”

其中的“上市公司損失”,蘭世立稱是自己逃亡新加坡期間在當地運作的一家上市公司。

10月24日下午兩點,蘭世立、代理律師及一名隨行人員驅車來到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領取決定書。半個小時後他們從檢察院出來,蘭世立在馬路對面舉起決定書,讓同行人員拍照,但被一位穿制服的工作人員勸阻。

蘭世立向第一財經透露了自己與副檢察長會面的細節,稱對方將決定書內容全部宣讀了一遍,並按照決定書對自己進行了道歉,但蘭世立當即表示不接受,要向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提出複議。蘭世立說,自己希望檢察院在100家媒體公開道歉併爲自己恢復名譽,“而不是在一個‘小黑屋’”。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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