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2年多後,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將進入常態化運營。

10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關於促進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相關業務要求,進一步擴大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機構範圍。

《通知》所稱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指資金長期鎖定用於養老保障目的,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年齡應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年滿60週歲的個人養老年金保險產品

就保險責任而言,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保險責任包括身故責任、年金領取責任,保險公司可以適當方式提供重大疾病、護理、意外等其他保險責任。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可以委託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以及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城市商業銀行在其經營區域內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

經營門檻較嚴,監管人士:嚴標準,大家在選產品時更有信心

哪些保險公司可以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通知》對此提出了較爲嚴格的門檻,包括: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且不低於公司股本(實收資本)的75%;上年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上年度末責任準備金覆蓋率不低於100%;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於此次經營門檻爲何設置較爲嚴格,有監管人士表示,養老保險管理的是大家的養老錢和養命錢,保險業在運營和業務經營方面可以做一些探索。對於機構而言,資本實力和綜合能力比較強的機構,有較強的能力來支撐這類產品的經營。養老保險是有特殊性的,制定較爲嚴格的機構標準,大家在選擇這類產品時也更有信心。

不過,養老主業突出、業務發展規範、內部管理機制健全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關於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不低於50億元的規定。

根據行業測算,或有超過三分之一的人身險公司能滿足上述要求,即有30多家人身險公司有資格經營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不過,也並非險企滿足門檻即會經營這一業務,具體要看險企的自身規劃情況。

《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個年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確認相關指標是否符合經營門檻。如不符合,保險公司應當自年度結束後第16個工作日起停止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並向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妥善保存相關決策文件備查。相關指標重新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公司應當向金融監管總局報告。金融監管總局自收到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不同意見的,保險公司可恢復銷售。

產品管理由審批制改爲備案制,保險公司應當提供多種養老金領取方式

與此前試點時期的產品審批制不同,《通知》明確,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監管總局對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保險條款和費率統一實行備案管理。保險公司除提交規定的備案材料外,還應當同時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權益、償付能力充足率、責任準備金覆蓋率等情況說明。

《通知》要求,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採取賬戶式管理,可以採取包括躉交、期交、靈活交費在內的多種保費交納方式。產品設計分爲積累期和領取期。保險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建立持續獎勵機制,引導消費者長期積累和領取養老金。

在積累期方面,產品應採取保證加浮動的收益模式。保險公司應當爲消費者提供一個以上的投資組合,不同投資組合保證利率可以不同。投資組合保證利率一經確定,不得調整。在有效管控賬戶流動性的前提下,保險公司可以在積累期向消費者提供投資組合轉換服務,並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一定期限內可轉換次數、轉換金額,以及轉換費用收取標準等。

在領取期方面,保險公司應當提供定期、終身等多種養老金領取方式,除另有規定外,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領取期限不得短於10年。養老金領取安排可銜接養老、護理等服務,但應當另行簽訂相關服務合同。

對宣傳銷售設置五條“紅線”,線上宣傳銷售應滿足互聯網保險銷售相關規定

《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或接受其委託的商業銀行在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時,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投資組合結算收益率與存款、理財產品等其他金融產品收益率進行簡單比較;

(二)隱瞞合同限制條件或重要內容;

(三)作出虛假或者誇大表述;

(四)按照投資組合歷史結算收益率對投資組合賬戶價值變動進行演示;

(五)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爲。

在假設演示利率方面,《辦法》則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在演示過程中向消費者說明利益演示、轉換表的不確定性。保險公司應當對賬戶價值變動和養老金領取金額進行演示,可以按照高、低兩檔收益率假設演示投資組合賬戶價值變動情況:

(一)最高保證利率投資組合高檔收益率假設不得高於4%,最低保證利率投資組合高檔收益率假設不得高於5%;

(二)低檔收益率假設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保證利率。

如今,各家保險機構紛紛在線上宣傳和銷售相關產品。《辦法》也規定,保險公司及接受其委託的商業銀行通過官方線上平臺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的,應當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108號)關於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在線運營能力和在線服務體系要求,並採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在銷售頁面上呈現的營銷推介、關鍵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確認等重點環節,滿足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爲可回溯管理要求。

保險公司通過上述規定方式宣傳和銷售專屬商業養老保險,如在銷售區域內未設立省級分支機構,應當與具備相應線下服務能力的其他已開設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以有效履行保險責任並提供相關服務。

對退保有何要求?

對於消費者較爲關注的退保問題,《通知》也做出了相關規定。

根據《通知》,消費者在積累期前5個保單年度內退保,保單現金價值不得高於累計已交保費。消費者在積累期第6—10個保單年度內退保,保單現金價值不得高於以下兩項之和:

(一)累計已交保費;

(二)賬戶累計收益的75%。

消費者在積累期第10個保單年度後退保,保單現金價值不得高於以下兩項之和:

(一)累計已交保費;

(二)賬戶累計收益的90%。

不過,消費者罹患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定義的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且傷殘程度達到人身傷殘保險評定標準1—3級的,可以申請特殊退保。

根據《通知》,消費者在積累期申請特殊退保的,現金價值爲申請時的賬戶價值。消費者在領取期申請特殊退保的,現金價值爲申請時保證領取剩餘部分與年金轉換時賬戶價值扣除已領取金額的較大者。對於其他養老金領取方式,退保金額爲消費者尚未領取部分。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相關單位修訂或頒佈重大疾病保險疾病定義、人身傷殘保險評定標準等,按修訂後或頒佈的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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