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之星消息,10月25日中創環保公開信息顯示,陳榮、張炳國、廖育華因未依法履行其他職責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詳細違規行爲如下:

2019年8月,廈門中創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廈門三維絲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創環保”)和陳榮、張炳國、廖育華等相關方簽署協議,約定中創環保以其持有的珀挺機械工業(廈門)有限公司100%股權置換陳榮、張炳國、廖育華持有的江西祥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盛環保”)51%的股權,同時陳榮、張炳國、廖育華與中創環保簽署《盈利預測補償協議》,承諾祥盛環保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實現的淨利潤分別不低於8,000萬元、9,600萬元、10,400萬元,並就實際實現淨利潤低於承諾淨利潤的部分在相應年度對中創環保進行現金補償,其中陳榮、張炳國、廖育華分別按照向中創環保轉讓祥盛環保51%股權的佔比分擔77.48%、15.61%、6.91%的補償金額,並由陳榮就張炳國、廖育華的補償義務向中創環保承擔連帶擔保補償責任。根據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2022年度業績承諾實現情況說明的審覈報告》(大華覈字20230011202號),祥盛環保2022年未完成業績承諾。根據《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的約定,各補償義務主體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應補償現金匯入中創環保的指定賬戶。2023年6月,中創環保分別向陳榮、張炳國、廖育華髮出《關於支付業績補償款之事宜的催款函》。截至本決定書出具日,陳榮、張炳國、廖育華未支付2022年業績補償款的金額分別爲16,235.00萬元、3,270.89萬元、1,447.91萬元,同時陳榮對張炳國、廖育華未支付的2022年業績補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陳榮、張炳國、廖育華未及時支付業績補償款,未履行已公開披露的承諾。

處罰決定如下:

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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