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強化“申報即擔責”。對檢查後申請撤回、檢查中多次出現同類問題、拒絕阻礙檢查等行爲實施更爲嚴格的制度約束;二是規範檢查操作。進一步明確檢查前統籌、檢查中推進以及檢查後處理的具體程序及要求,統一檢查標準,提高檢查規範性;三是對《檢查規定》中部分適用於覈准制的表述進行調整。

證監會週五宣佈對《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下稱《檢查規定》)進行修訂,並公開徵求意見。

第一財經記者注意到,修訂後,檢查後申請撤回、檢查中多次出現同類問題、阻礙檢查等行爲將面臨更嚴格的制度約束。

2021年1月《檢查規定》發佈以來,證監會累計對95家首發企業開展了現場檢查,對信息披露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企業從嚴採取監管措施。

“從制度運行情況看,當前檢查中還存在個別檢查對象隨意撤回發行申請或消極配合檢查工作等情形,需要進一步強化‘申報即擔責’要求,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證監會稱,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3年12月10日,《檢查規定》修訂發佈後,新開展的現場檢查工作適用修訂後的《檢查規定》,已開展的現場檢查工作仍適用原《檢查規定》。

今年2月,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平穩落地。在總結試點註冊制以來現場檢查監管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對《檢查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一是強化“申報即擔責”。對檢查後申請撤回、檢查中多次出現同類問題、阻礙檢查等行爲實施更爲嚴格的制度約束;二是規範檢查操作。進一步明確檢查前統籌、檢查中推進以及檢查後處理的具體程序及要求,統一檢查標準,提高檢查規範性;三是對《檢查規定》中部分適用於覈准制的表述進行調整。

“總體上看,《檢查規定》實施以來,既積累了部分實用管用的監管經驗,例如通過強化第三方監督提升檢查抽籤透明度、召開現場檢查集體會商統一問題處理標準、通報檢查處理結果增進市場預期等,需要在制度層面及時予以固化,也面臨一些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例如部分檢查對象在抽中現場檢查後隨意撤回發行申請、個別檢查對象對檢查工作消極配合等,需要通過制度建設補足監管要求。”證監會在起草說明中稱,現行《檢查規定》主要對現場檢查程序、方式及要求做出原則性規定,實踐中,具體檢查內容、檢查方法及處理程序主要通過內部工作指引的形式進行明確,這部分內容需要及時公開。

同時,現行《檢查規定》制定於覈准制與註冊制並行期間,部分適用於覈准制下的檢查流程及表述,也需要結合全面註冊制運行實際予以調整。

修訂後,總則部分主要明確現場檢查工作總體要求,包括制度依據、適用範圍、檢查責任邊界、各方義務及統籌安排等。確定檢查對象部分主要明確檢查對象類型及確定方式。

組織與實施部分主要明確檢查機構確定方式、檢查人員構成、檢查程序、檢查內容、檢查方式及檢查報告格式等。

監督管理部分主要明確檢查完成後的處理程序、檢查結果運用安排及對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理措施等。附則部分主要明確實施時間及解釋主體等。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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