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每經熱評|股份代持有違信披真實性原則 夢潔股份需明確實控人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近日,夢潔股份(SZ002397,股價3.76元,市值28.23億元)發佈兩份公告,擁有表決權的第一大股東金森新能源收到湖南證監局出具的《關於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決定的事先告知書》;另外,金森新能源以及李國富、劉必安因涉嫌信披違法違規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其中,股份代持問題引發各方關注。

2022年6月,夢潔股份發佈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金森新能源將以3.85億元的價格,通過受讓股權和接受表決權委託,擁有夢潔股份19.79%的表決權。其中稱,李國富通過持股及與劉彥茗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等方式,李國富爲金森新能源控股股東和實控人。2022年8月,夢潔股份股權完成過戶,金森新能源成爲夢潔股份擁有表決權的第一大股東,李國富成爲夢潔股份實控人

但經湖南證監局調查,2022年期間,劉必安與李國富、劉彥茗簽署股權代持協議,後兩人持有金森新能源股權實際均爲劉必安委託代持。金森新能源收購夢潔股份3.85億元收購資金中,3.35億元來自劉必安安排的相關方,李國富、劉彥茗未實際出資。

本案相關收購公告對收購人的信披並不真實。湖南證監局責令金森新能源改正,並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在改正前,其實際支配的夢潔股份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在筆者看來,湖南證監局的處罰主要針對夢潔股份的第一大股東層面;證監會的立案,是針對第一大股東背後深層次的涉嫌違法違規主體。

據媒體報道,本案劉必安或許就是今年8月被長沙警方查明存在非法集資的中戰華信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本案應可說明,強制要求收購主體真實披露實控人及收購資金來源,這很重要。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財務顧問關於收購人最近3年的誠信記錄、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性”等備查文件。若是非法集資得來的錢,顯然是不符合上述要求,這將導致收購行爲的合法性存疑,證券市場也絕不會成爲違法違規主體將髒錢洗白的場所。

收購財務顧問理應按照上市公司收購法律法規,加強對收購資金來源合法性的核查,而不只是走走過場,通過抽絲剝繭覈查,或許也可爲執法部門提供收購人的一些涉嫌違法違規線索。

本案查明的股權代持手法,其合法性、有效性也值得研討。全面註冊制下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其中要求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對此不同人有不同理解。一種觀點認爲,此類規定爲部門規章,層級不高,目前法律法規並未明確禁止上市公司股權代持行爲,也即該行爲是有效的。

另一種觀點認爲,如果上市公司可以股權代持,那麼真實股東就會不清晰,由此相關監管舉措將難以實施,比如難以審查關聯交易等,最終也會損害到市場經濟秩序,因此上市公司的股權代持協議應是無效的。

筆者趨向於第二種觀點,上市公司作爲公衆公司,涉及廣大投資者利益,關於上市公司的監管法律法規可謂汗牛充棟,按筆者感悟,現行法律法規對上市公司股東的相關要求或規定,基本都假定股東就是真實持股股東而沒有考慮代持人的存在,如果存在代持行爲,股東的權力、責任、義務將很難明確,給監管帶來巨大難題。因此,應禁止代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爲。

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必須確保實控人爲真正實控人,不能讓真正實控人隱身幕後,由名義實控人充當幕前傀儡,由於上市公司可通過持有控股股東的股份等方式實現對上市公司控制,因此筆者建議,可規定,任何主體都不得通過他人代持上市公司之控股母公司、祖公司等股權。

總之,如有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行爲,必須予以清理還原,包括代持人持有股份過戶轉讓到實際出資人名下,或由代持人向實際出資人支付對價取得代持股權;對控股股東的股份代持行爲也可同理清理。無論涉及股權代持還是股權代持清理還原,都必須承擔真實信披義務,若違反需爲此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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