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日報

爲貫徹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促進衍生品市場規範健康發展,支持服務實體經濟,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打擊違法違規和規避監管行爲,維護市場穩定,11月17日,證監會發布《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繼今年3月後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據瞭解,作爲一部統一規範衍生品市場的規則,《辦法》明確將證監會監管的各類衍生品經營機構、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交易者等統一納入監管,制定統一行爲規範和法律責任,消除監管差異和監管套利,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經過此前第一次徵求意見,證監會對部分意見進行了吸收採納,包括完善基本原則規定、經營機構定義、新品種合約報告要求、履約保障規則、對沖交易信息報送要求、加強客戶隱私保護、完善有關表述等。後續,證監會表示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對《辦法》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着力解決三方面問題

修改完善後的《辦法》共八章,50條,主要對衍生品交易和結算、禁止的交易行爲、交易者、衍生品經營機構、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衍生品行業協會等進行了規範。《辦法》堅持功能監管、統籌監管、嚴防風險等原則,着力解決以下問題:

一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強衍生品市場行政監管。《辦法》將證監會監管的衍生品市場各類主體和活動全部納入規制範圍,以功能監管爲導向,制定統一的准入條件、行爲規範和法律責任,切實加強衍生品市場監管,促進衍生品市場規範發展。

二是完善監管規則,嚴厲打擊以衍生品爲“通道”規避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行爲。包括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持倉限額制度、信披制度、減持限售制度,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短線交易、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與上市公司大股東、實控人、董監高以及減持限售主體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爲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三是加強跨市場和跨境監測監控,嚴防風險。《辦法》建立了較爲系統的跨市場、跨境監測監控機制,以防範風險,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場賬戶體系、交易報告庫制度、基礎設施數據共享機制、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以及內資、外資經營機構交易信息報送機制等,確保對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加強跨市場和跨境監測監控

考慮到衍生品市場與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在資金流動、風險傳染等方面高度關聯,《辦法》建立了較爲系統的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確保對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具體來看:

一是建立場外衍生品市場賬戶體系。由於衍生品交易主要在各家經營機構的櫃檯開展,標準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在建立統一賬戶體系前,進行跨市場監測監控面臨較大困難。爲此,《辦法》規定,衍生品交易實行賬戶實名制,交易者應當以本人名義申請開立交易賬戶,禁止出借或者借用交易賬戶;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衍生品交易報告庫規定的標準,爲交易者開立交易賬戶,記載交易者的持倉信息。根據上述規定,各經營機構需按照報告庫的統一標準爲交易者開立實名交易賬戶,在此基礎上將形成較爲統一的場外衍生品賬戶體系,從而爲跨市場監測監控提供技術基礎,有效提高市場透明度。

二是建立數據共享和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辦法》規定,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應當與中證數據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結算機構、衍生品交易場所、衍生品結算機構、衍生品行業協會等建立業務數據共享和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

三是加強對沖交易監管。由於經營機構對客開展衍生品交易以後,會將淨頭寸在證券期貨場內市場進行風險對沖,有時會對場內交易產生較大影響。爲加強場內、場外聯動監測監控,《辦法》建立了對沖交易監管制度,要求經營機構應當遵守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規定;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可以爲衍生品經營機構的對沖交易行爲提供持倉限額豁免等必要的便利,並對對沖交易行爲進行重點監控;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記錄與對沖交易相關的信息,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根據監測需要,可以要求衍生品經營機構提供上述相關信息。證券期貨交易場所應當根據《辦法》制定關於對沖交易監測監控和信息報送的細則。

廣州金控期貨研究中心副總經理程小勇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辦法》規定的場外衍生品交易要求各經營機構需按照報告庫的統一標準爲交易者開立實名交易賬戶,這意味着場外衍生品交易的賬戶管理規則在向場內衍生品賬戶管理看齊,有利於提高衍生品交易的透明度,防止通過場外衍生品交易進行證券期貨市場違法行爲或規避監管的行爲。

明確禁止多類交易行爲

針對個別市場主體以衍生品爲“通道”規避監管的問題,例如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舉牌要求,規避減持、限售規則,以及通過衍生品交易進行違反誠實守信原則、欺詐投資者的行爲等,證監會在《辦法》中作了完善。具體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完善期貨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辦法》規定,在實施期貨市場的持倉限額和大戶報告制度時,應當按照期貨交易場所的規定,將同一或相似標的的期貨持倉與衍生品持倉合併計算,以防範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場內監管規則的行爲。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辦法》規定,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收購等活動中,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將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與衍生品持倉合併計算。

三是完善短線交易監管。《辦法》規定,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證券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短線交易行爲。

四是完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監管。《辦法》規定,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內幕交易或者市場操縱。

五是完善減持、限售規則。《辦法》規定,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股份減持、限售規則。

六是完善對上市公司特定主體的監管。爲防範上市公司特定主體利用信息優勢非法獲利,《辦法》規定,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與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減持限制的股東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爲合約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此外,《辦法》還規定,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交易者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交易對手方實施《辦法》第三章禁止的衍生品交易行爲,仍與其達成衍生品交易。

對經營機構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考慮到衍生品交易的個性化程度較高、種類繁多,《辦法》對衍生品合約的開發程序採用了報告制。

根據《辦法》,衍生品交易場所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調整合約品種範圍、合約結構或者交易方式,應當按照要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衍生品經營機構開發新品種或者新結構衍生品合約,應當按照衍生品行業協會的規定向其報告。其中,新品種指新的合約標的物種類,例如某股指、某商品;新結構是指新的合約形式,例如收益互換、期權。

程小勇告訴記者,規範衍生品產品開發流程是以往沒有過的。從目前看,國內場內衍生品有相對嚴謹的監管法規,而場外衍生品差異較大,具有標準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內嵌槓桿、結構複雜等特徵,《辦法》明確了衍生品經營機構開發新品種或者新結構衍生品合約,應當按照衍生品行業協會的規定向其報告,這就防止衍生品過於複雜造成損害交易者利益或者通過層層嵌套來規避監管的情況出現。

《辦法》還加強了對衍生品經營機構的監管。按照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辦法》建立了如下制度:明確准入門檻,列舉衍生品經營機構的資格申請條件;明確可以對衍生品經營機構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實施分級分類管理;明確從業人員行爲規範,要求不得通過衍生品交易違規持有證券、基金份額、期貨權益,或者實施第三章禁止的交易行爲,不得存在損害交易者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爲;明確衍生品經營機構的內控管理制度,要求衍生品交易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辦理,制定並執行科學合理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合規管理、薪酬激勵等制度,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衍生品經營機構參與非集中結算衍生品交易的,應當及時進行交易確認,採取有效的風險緩釋措施,證監會可以採取提高其註冊資本和淨資本要求等措施,衍生品行業協會可以提高保證金標準,等等。

“未來,並非所有金融機構都能開展衍生品交易。《辦法》明確可以對衍生品經營機構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實施分級分類管理。這對於期貨公司而言,可能僅有三分之一的機構可以獲得入場門票,淨資本和分類評級不達標的期貨公司會被排除在外。”程小勇說。

明確交易者適當性標準

由於衍生品交易風險較高,爲加強交易者保護,《辦法》也明確了交易者適當性要求,規定交易者應當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專業交易者標準,衍生品行業協會和交易場所可以制定差異化的不低於證監會要求的標準,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可以按照規定豁免全部或者部分標準;交易者應當全面評估自身的財務狀況、風險管理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衍生品交易;衍生品經營機構應當嚴格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義務。

其實對於場外衍生品而言,期貨公司和交易者都面臨信用風險。“《辦法》明確了交易者適當性標準,未來不符合條件的交易者也不能參與衍生品交易。”程小勇告訴記者,如果衍生品交易對手方都是機構,集中清算和保證金履約等新規定可信用風險下降,有利於場外衍生品交易過程中重大風險事件的減少,例如國內個別機構參與境外衍生品踩雷的事件導致社會對衍生品的負面評價較多,但集中清算可以減少這種重大風險事件,讓衍生品市場更加平穩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衍生品市場由單一監管邁向綜合監管

總的來看,行業對今年3月出臺的《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比較支持和贊同,認爲有利於規範衍生品市場發展,樹立市場信心。經過第一次徵求意見,市場提出的相關意見大部分是理解性的、操作性的,重點關注在實操層面如何落實《辦法》的要求。對此,證監會對部分意見進行了吸收採納,包括完善基本原則規定、經營機構定義、新品種合約報告要求、履約保障規則、對沖交易信息報送要求、加強客戶隱私保護、完善有關表述等。

而未採納的意見主要包括:刪除場內外持倉合併制度、刪除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短線交易的規定、刪除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減持限售規則的規定、刪除限制上市公司特定主體開展以本公司股票爲標的的衍生品交易的規定、刪除建立衍生品賬戶體系的規定、刪除業務隔離的規定、刪除對境外機構的監管規定等。

據期貨日報記者瞭解,今年來證監會對《辦法》兩次公開徵求意見,以往在行業內很少出現。

業內資深人士景川告訴記者,《辦法》的二次徵求意見稿充分體現了證監會在依法依規監管的基礎上,遵照促進衍生品市場穩健發展的原則,將重點放在可操作性以及可落實上。

“其中,對於完善基本原則規定、經營機構定義的意見的吸收採納,是爲了進一步釐清衍生品的特性屬性、避免歧義,同時規範經營機構的行爲;對新合約報告、履行保障規則以及對沖交易信息報送的完善則充分體現了衍生品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規範交易所、期貨公司以及交易者的行爲,爲市場提供公開、透明的投資環境;此外,加強客戶的隱私保護體現了市場公開與客戶信息保密的一致性,避免因信息泄露,給投資者造成交易損失以及市場異動。”景川說。

程小勇認爲,《辦法》的二次徵求意見稿在第一次徵求意見後做到了有所取捨,除吸取優化制度落地和實操方面的建議外,對關於放鬆對衍生品交易監管的建議均未採納,表明了未來衍生品業務趨嚴的監管方向,有利於衍生品交易現存的問題得到糾正和規範。

總的來看,程小勇認爲,本次證監會就《辦法》進行二次公開徵求意見,主要是因爲衍生品交易相對複雜,監管部門制定相關的監管法律法規也非常謹慎,需兼顧衍生品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不受阻礙和防範金融風險、打擊違法違規行爲,多次徵求意見也說明衍生品監管任重而道遠。

中國(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還告訴記者,隨着綜合金融時代的到來,監管層對資本市場也需要實現綜合監管,本次《辦法》的二次徵求意見就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監管層科學的管理思想,監管功能也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未來隨着《辦法》的實施,監管層對衍生品市場的監管將由單一監管邁向綜合監管,這也將是對整個資本市場監管的重要政策方向。在多功能、綜合的監管下,資本市場發展態勢也將更加穩定,進而爲服務實體經濟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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