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泓時代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陳志輝、李曉東、趙媛媛

經查,深圳建泓時代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泓時代或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建泓盈富五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建泓時光5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交易存在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二是向個別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銷售私募基金;三是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建泓盈富五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其合法權益的重大信息;四是未妥善留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材料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二十四、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陳志輝自2017年1月10日至今擔任建泓時代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10日至2021年4月29日以及2022年8月15日至今擔任建泓時代執行董事,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對公司上述各項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李曉東自202011至今擔任建泓時代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對公司上述各項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趙媛媛擔任建泓盈富五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建泓時光5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負責該基金的投資運作,該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交易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負有責任。

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建泓時代、陳志輝、李曉東、趙媛媛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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