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因12項違法行爲被央行罰款3664萬 18名責任人同時領罰
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銀行因12項違法行爲被處以警告,並沒收違法所得37.340315萬元,罰款3664.2萬元。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日期爲11月29日。
具體來看,中國銀行的12項違法行爲包括:違反賬戶管理規定,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違反商戶管理規定,違反備付金管理規定,違反人民幣反假有關規定,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違反金融營銷宣傳管理規定,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規定。
與此同時,18名責任人被罰。
有2人被罰款超20萬元,分別是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個人數字金融部副總經理冀某暹,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卡中心副總經理盛某。
冀某暹被警告並罰款38.5萬元,對中國銀行以下違法行爲負有責任:違反賬戶管理規定,違反清算管理規定,違反商戶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盛某被警告並罰款23萬元,對中國銀行違反賬戶管理規定、違反清算管理規定、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負有責任。
有3人被罰款10萬元以上,分別爲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貿易金融部總經理、交易銀行部總經理李某,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數字金融部私人銀行中心助理總經理郭某斌,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貿易金融部副總經理、交易銀行部副總經理劉某飛。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李某對中國銀行違反賬戶管理規定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11.5萬元。
郭某斌對中國銀行違反賬戶管理規定、違反商戶管理規定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15萬元。
劉某飛被罰款11.5萬元,對中國銀行以下違法行爲負有責任: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
有6人被罰款5萬元及以上,分別爲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副總經理馬某,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卡中心副總經理張某,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卡中心副總經理陳某,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卡中心高級風險經理(風險管理)、銀行卡中心風險管理與智能決策團隊高級風險經理王某超,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控與法律合規部資深內控合規經理鄭某蘋,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軟件中心(上海)總經理林某軍。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馬某對中國銀行違反賬戶管理規定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5萬元。
張某對中國銀行違反清算管理規定負有責任,被警告並罰款8萬元。
陳某被罰款9.6萬元,對中國銀行以下違法行爲負有責任: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
王某超對中國銀行違反信用信息採集、提供、查詢及相關管理規定負有責任,被罰款7.1萬元。
鄭某蘋對中國銀行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負有責任,被罰款7萬元。
林某軍對中國銀行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負有責任,被罰款7萬元。
有7人被罰款1萬元及以上,分別爲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金融部副總經理潘某源,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業部產品與創新管理團隊主管、普惠金融事業部副總經理張某,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卡中心負責人黃某嶽,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控與法律合規部副總經理段某茜,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機構部資深客戶經理邢某,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渠道與運營管理部副總經理韓某娟,時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金融部首席產品經理兼合規官、消費金融部首席產品經理劉某光。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潘某源被罰款4.5萬元,對中國銀行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負有責任。
張某被罰款3.5萬元,對中國銀行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負有責任。
黃某嶽被罰款3.5萬元,對中國銀行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負有責任。
段某茜被罰款3.5萬元,對中國銀行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負有責任。
邢某被罰款1萬元,對中國銀行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負有責任。
韓某娟被罰款3.5萬元,對中國銀行未按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負有責任。
劉某光被罰款2.5萬元,對中國銀行未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負有責任。
(文章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