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向客戶銷售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保險產品”等十八項違規 建設銀行合計被罰沒近3800萬元
轉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證券之星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近日中國建設銀行因“無資格人員銷售基金產品”“違規代銷非持牌機構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等十八項違規,被罰沒3791.879382萬元。其中,總行2041.879382萬元,分支機構1750萬元。
建設銀行主要違法違規事實包括:單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合作;違規通過儲蓄櫃檯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代銷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未按規定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向客戶銷售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保險產品;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違規採用低風險評級;違規代銷非持牌機構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等。
同時,時任建設銀行個人金融部副總經理、總經理孫娜被警告並罰款10萬元,時任建設銀行金融科技部總經理朱玉紅、時任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副行長吳潑偉均被警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金罰決字〔2023〕29號 |
被處罰當事人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 一、單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合作 二、違規通過儲蓄櫃檯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三、代銷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未按規定提供完整合同材料 四、未將超過規定年齡客戶的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覈保並出單,且銷售的部分保險產品屬於保單利益不確定型 五、向客戶銷售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保險產品 六、代銷公募基金產品違規採用低風險評級 七、無資格人員銷售基金產品 八、違規代銷非持牌機構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 九、違規代銷開發商或其控股股東不具備二級及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信託產品 十、資金用途監控不到位,信貸資金違規購買建設銀行代銷的基金、信託、資管及自營理財產品 十一、違規爲風險承受能力不達標的客戶辦理代理上海金交所交易業務 十二、未按規定提前公示即調高代理上海金交所現貨延期業務手續費 十三、個人賬戶貴金屬業務不符合客戶適當性要求 十四、違規收取個人客戶唯一賬戶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 十五、對分支機構執行小微企業查詢與補單費優惠政策管控不到位 十六、內部控制不力,導致部分分支機構對總行減免優惠措施執行不到位 十七、對部分分支機構違規收取小微企業財務顧問費管控不到位 十八、違反質價相符原則收取財務顧問費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七十三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 |
行政處罰決定 | 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合計3791.879382萬元。其中,總行2041.879382萬元,分支機構1750萬元 |
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名稱 |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23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