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牛散”合計被罰沒1040萬元。

日前,浙江證監局披露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蔣仕波、葉茂楊控制17個主體名下證券賬戶(簡稱“賬戶組”),超比例持股科力遠(600478)、美利雲(000815)、浙海德曼(688577)未報告、公告,並在限制期內轉讓上述股票,最終,浙江證監局合計對蔣仕波沒收違法所得316.79萬元,並處以377萬元罰款;對葉茂楊沒收違法所得158.40萬元,並處以188萬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蔣仕波、葉茂楊均爲知名“牛散”。據上海證券報及公開資料,蔣仕波號稱“期貨大亨”,靠期貨起家而後轉戰股票市場,與妻子高雅萍成立了浙江乾瞻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併成爲二級市場知名“牛散”,持有多家上市公司股票。而據證監局罰單,葉茂楊爲蔣仕波的親屬及同事,此前因操縱“錢江摩托”案被罰。葉茂楊曾多次出現在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中,同樣爲知名“牛散”。

存在兩項違法事實

經浙江證監局查明,蔣仕波、葉茂楊主要存在兩項違法事實,超比例持股科力遠、美利雲、浙海德曼未報告、公告,並在限制期內轉讓上述股票。

具體來看,蔣仕波、葉茂楊控制的賬戶組於2013年12月18日合計持有科力遠股票1634.60萬股,持股比例達到5.19%,首次超過總股本的5%,並繼續交易該股。截至2022年5月27日(發函交易所計算日,下同),仍持有約2.3億股,佔總股本的13.90%。蔣仕波、葉茂楊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於限制期內繼續買賣科力遠股票,2013年12月19日(超比例後次日)至2022年5月27日,賬戶組合計買入科力遠股票1.29億股,買入成交金額16.9億元,合計賣出3171.21萬股,賣出成交金額62.41億元。

同樣的違法行爲還出現在操作美利雲、浙海德曼股票上。

蔣仕波、葉茂楊控制的賬戶組於2017年4月25日合計持有美利雲股票3480.82萬股,持股比例達到5.01%,首次超過總股本的5%,並繼續交易該股;2020年11月5日合計持有浙海德曼股票273.85萬股,持股比例達到5.07%,首次超過總股本的5%,並繼續交易該股。

蔣仕波、葉茂楊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且於限制期內繼續買賣美利雲、浙海德曼股票。

也是在超比例後次日至發函交易所計算日,賬戶組合計買入美利雲666.66萬股,賣出245.71萬股;賬戶組合計買入浙海德曼股票462.91萬股,合計賣出22.00萬股。

最終,浙江證監局決定,依據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蔣仕波、葉茂楊超比例持有科力遠、美利雲、浙海德曼未披露及報告的違法行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60萬元、50萬元、55萬元罰款。其中,對蔣仕波處以110萬元罰款、對葉茂楊處以55萬元罰款。

同時,依據2019年《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沒收蔣仕波、葉茂楊限制期內轉讓浙海德曼違法所得475.19萬元;對蔣仕波、葉茂楊限制轉讓期限內轉讓美利雲、浙海德曼的違法行爲給予警告,分別處以200萬元、200萬元罰款。其中,沒收蔣仕波違法所得316.79萬元,並處以267萬元罰款;沒收葉茂楊違法所得158.40萬元,並處以133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合計對蔣仕波沒收違法所得316.79萬元,並處以377萬元罰款;對葉茂楊沒收違法所得158.40萬元,並處以188萬元罰款。

辯稱未對中小股東有實質性損害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在9月6日舉行了聽證會,蔣仕波、葉茂楊提出了多個申辯意見。

蔣仕波、葉茂楊認爲,他們是長期堅持價值投資,相關交易有合理理由,並無違法違規的主觀故意,(超比例持股)是基於對上市公司長期看好而進行的財務投資。

“持股期間,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治理,並未積極行使股東權利或介入公司治理;堅持長期持股進行財務投資,未操縱股價,符合我國資本市場監管政策,對中小投資者並無消極影響或對中小股東有實質性損害。”蔣仕波、葉茂楊做出上述辯解之詞。

對此,浙江證監局表示,《證券法》規定投資者持股比例達到百分之五時有信息披露義務,並對後續交易行爲作出規制,立法目的系便於全體投資者瞭解市場情況,確保資本市場的信息公開,防範市場操縱,維護市場秩序,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當事人蔣仕波、葉茂楊長期從事資本市場交易,理應熟悉並遵守我國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兩名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後續交易行爲亦未遵守法律規定。”浙江證監局強調,兩名當事人交易相關證券標的的理由是否系價值投資或長期財務投資、是否積極行使股東權利或介入公司治理、是否對中小投資者有消極影響或實質性損害,均不影響本案違法行爲的認定。

此外,蔣仕波、葉茂楊還認爲,本案涉及的三項違法行爲違反的是相同法規,屬於連續性違法行爲,應當選擇最高罰款數額所對應的違法行爲進行處罰,而非分別對三項行爲單獨作出處罰認定,再進行累加。

“相比於違法情節更嚴重的案件,本案對當事人的處罰更嚴格,不符合行政處罰的比例原則。”蔣仕波、葉茂楊辯稱。

對此,浙江證監局回應道,個案存在差異,不同案件的處罰幅度與案件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相關。充分考慮本案交易金額、持股比例、違法行爲持續時間等情節,綜合兩名當事人的配合調查程度等因素,在法定量罰幅度內對當事人作出處罰,符合過罰相當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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