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重慶萬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代建功、張文江、張晶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重慶萬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代建功、張文江、張晶:
經查,重慶萬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里股份或公司)於2023年3月17日就劉悉承、邱曉微、重慶同正實業有限公司未如期向公司履行投資虧損補足義務,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涉案金額12,761萬元,並於2023年6月30日完成仲裁費繳納。但公司遲至2023年7月7日才發佈公告披露上述重大仲裁,信息披露不及時。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
代建功作爲萬里股份時任董事長、張文江作爲萬里股份時任總經理、張晶作爲萬里股份時任董事會祕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萬里股份及代建功、張文江和張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提醒你們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切實履行忠實勤勉義務,提升公司規範運作水平,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