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報消息,一紙績效薪酬追索的公告,讓金融圈表情不佳。12月28日晚,招商銀行發佈監事會決議公告稱,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招商銀行2022年度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的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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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要追溯到今年3月披露的招行2022年年報。南都灣財社記者看到,按照年報,爲緩釋各類經營和管理風險,該行根據監管要求及經營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相關機制。2022年,執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員工2876人,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元。這意味着,人均“退薪”2.03萬元,而被要求“退薪”的員工數量佔招行全部員工比例超過2.5%

銀行“追薪”的背後,到底傳遞什麼風向?招行此舉,是否特立獨行,又有無政策依據?

“退薪”是否有先例?

據瞭解,監管機構在今年3月披露,山西5家城商行合併重組期間,對61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3359萬元。渤海銀行今年也追索扣回2022年370人績效薪酬1760萬元,相當於人均被追回4.76萬元。

從國內上市銀行的2022年年報來看,多家銀行年報中也提到了“追索扣回機制”。工商銀行在2022年的年報中強調,“高級管理人員和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績效薪酬實行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機制,促進風險與激勵相平衡”。中信銀行也聲稱,“對出現違規違紀、履職不力等情形的員工,根據問責處理決定,扣減其相應的績效薪酬”。

不過,南都灣財社記者注意到,本次關注的焦點在於“績效薪酬”。按照業界共識,績效薪酬是商業銀行支付給員工的業績報酬和增收節支報酬,主要根據當年經營業績考覈結果來確定,績效薪酬應體現充足的各類風險與各項成本抵扣和銀行可持續發展的激勵約束要求。

有銀行人士告訴南都灣財社記者,績效薪酬並非基本工資收入,後者一般不受追索扣回制度的影響

追索扣回機制有何政策依據?

實際上,薪酬延期支付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相關機制的背後,是金融行業科學穩健發展的探索之路。

早在2010年,原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明確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如在規定期限內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並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

2021年2月,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印發《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在8種情況下,銀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要被追回,其中包括追回已支付的績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今年3月24日發佈的《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文章中,原銀保監會表示,截至當時,95%以上機構已制定並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別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相關制度爲追究違規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從總體看,防止激勵不當或激勵過度與風險掛鉤不足而導致銀行業員工不審慎行爲的出現,成爲主要目標。

什麼條件可以觸發“逆向討薪”?

在一定情形下,銀行保險機構高管及關鍵崗位人員薪酬可被追回。據業內介紹,發生下列情形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追回向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超額髮放的所有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

比如銀行保險機構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績效薪酬所依據的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的;績效考覈結果存在弄虛作假;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績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的;其他違規或基於錯誤信息發放薪酬等。

有一些深圳金融業內分析認爲,像此次招行向相關人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的背後,可能存在兩個主要因素:管理人員業績不達標或有瀆職行爲。

高管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有無期限?

去年8月,財政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指出,金融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市場條件、業績情況、承擔風險、薪酬戰略等因素,科學設定不同崗位薪酬標準,併合理確定一定比例的績效薪酬。

記者梳理看到,《通知》對於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於薪酬總額的35%,根據其所負責業務收益和風險分期考覈情況進行績效薪酬延期支付,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當採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相應業務的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

原標題:招商銀行向員工“逆向討薪”近6000萬,背後有何深意

編輯:陳豔琦    責編:吳忠蘭    審覈: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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