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優化金融服務、防範化解風險,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調研、全面總結經驗教訓、充分徵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修訂形成《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徵求意見稿的修訂背景是什麼?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以來,在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支持中小微企業設備融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辦法》已無法滿足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和有效監管的需要。近年來公司治理、股權管理、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監管制度不斷完善,《徵求意見稿》在做好與現行監管法規制度銜接的基礎上,結合金融租賃行業實際情況,補充完善風險管理和經營規則等相關內容,爲支持和促進金融租賃行業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二、《徵求意見稿》體現了哪些原則和導向?

一是堅持迴歸租賃業務本源。金融監管總局總結金融租賃行業發展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以糾正前期盲目擴張的類信貸傾向爲核心,牢固樹立迴歸租賃主責主業的鮮明導向,推動金融租賃公司圍繞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功能定位探索開展特色化經營,爲實體經濟提供優質金融服務。二是嚴格准入標準和監管要求。根據我國經濟金融發展水平,適度提高部分行政許可條件,增加主要發起人類型,着力推進金融高水平開放。三是堅持把防控風險作爲金融工作的永恆主題。增加資本和風險管理專章,完善業務經營規則和監管規則,調整優化監管指標,合理控制業務增速和槓桿水平。

《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徵求意見稿》共9章96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修改完善主要發起人制度。結合金融租賃業務發展和現實需要,在原《辦法》建立的三類發起人制度基礎上,增加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境外製造業大型企業兩類發起人;提高主要發起人的總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

二是強化業務分級分類監管。按照業務風險程度及所需專業能力差異,進一步釐清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落實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金融租賃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了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是強化資本與風險管理。明確關於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充足、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以及重大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明確監管評級、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等方面監管要求。

五是完善業務經營規則。根據金融租賃行業業務發展以及經營管理中的薄弱環節,補充完善各項業務經營規則,重點是增加對轉受讓融資租賃資產、聯合租賃、固定收益類投資、融資租賃諮詢服務、保理融資、合作機構管理、員工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擔保和保險合作、保證金業務等十個方面的具體經營和管理規則。

六是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結合近年來高風險非銀機構風險處置實踐經驗,明確解散、吊銷經營許可證、撤銷、接管、破產清算等五種處置方式,做好清算工作安排。

四、《徵求意見稿》如何修改完善關於金融租賃公司的准入標準和條件?

金融監管總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重點研究明確了“什麼人能夠辦金租、什麼條件能夠辦金租”,優先選擇生產製造適合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產品的優質股東,並結合我國經濟金融發展水平,適當提高部分股東資質條件。

同時,《徵求意見稿》將主要發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1%,主要考慮:一是有利於明確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防範股東通過代持、隱瞞一致行動關係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二是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避免因股權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僵局、機構出現風險後股東互相推諉扯皮、風險處置責任懸空等問題。三是大型製造企業貼近產業、熟悉行業、瞭解產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於調動股東積極性,更好發揮融資租賃特色功能、促進股東產品銷售、加快資金回收、深化產融結合等作用。同時,爲避免出現大股東違規干預金融租賃公司經營管理等問題,《徵求意見稿》專門增加了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監管規則和要求,形成內、外部有效制約和良性互動。

五、《徵求意見稿》從哪些方面規範融資租賃業務?

一是優化租賃物範圍。根據國際同業發展實踐和行業慣例,《徵求意見稿》租賃物範圍由固定資產調整爲設備資產,着力爲中小微企業設備採購和更新提供金融服務,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更加專營專注,迴歸租賃本源。同時,結合近年來實踐經驗,允許將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作爲租賃物。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及時總結推廣行業探索經驗,開展業務試點,持續優化完善租賃物範圍。

二是加強租賃物適格性監管。《徵求意見稿》要求租賃物應當權屬清晰、特定化、可處置、具備經濟價值並能夠產生使用收益。同時,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乘用車(小微型載客汽車)之外的消費品作爲租賃物,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爲租賃物。

三是強化租賃業務發展正向引導。《徵求意見稿》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根據監管部門發佈的鼓勵清單和負面清單及時調整業務發展規劃。近期,金融監管總局正在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研究確定相關鼓勵清單和負面清單,引導金融租賃公司胸懷“國之大者”,服務國家戰略,積極探索嵌入大型設備製造和使用的合理方式,以及支持大飛機、新能源船舶、首臺(套)設備、重大技術裝備等產品的有效業務模式,提升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服務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製造業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強化租賃物價值評估管理。從近年來業務發展和風險處置經驗來看,在選擇適當租賃物、準確估值的前提下,融資租賃業務出險和損失的概率較小。《徵求意見稿》重點強化租賃物價值管理,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健全租賃物價值評估體系,制定估值定價管理制度,明確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合理確定租賃物資產價值。同時,加強對外部評估機構的管理,明確准入和退出標準,全面提升租賃物估值和管理能力。

六、《徵求意見稿》如何爲金融租賃公司制定差異化的關聯交易監管規則?

金融監管總局在堅持嚴管不正當關聯交易的同時,根據金融租賃公司股東結構和業務模式特點,建立差異化的關聯交易監管規則,更好發揮金融租賃功能優勢。一是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專業子公司以項目公司模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按照穿透式監管的理念,對金融租賃公司、獨資專業子公司與項目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予以監管豁免。二是差異化管理金融租賃公司從股東融資。以同業借款爲例,金融租賃公司向商業銀行股東借入資金,在性質上不同於資金流出型的關聯交易,風險相對可控,且同業借款是金融租賃公司最主要的負債資金來源,有必要對此類交易予以適當豁免。同時,商業銀行作爲股東,仍須按照關聯交易監管規定進行審批管理三是對金融租賃公司採購股東生產的設備資產予以程序性豁免,更好支持製造業企業下游企業購置設備,從而促進股東產品銷售。同時,考慮到此類交易項下金融租賃公司資金流向製造業股東,金融租賃公司仍須按照一般關聯交易進行管理,做好信息披露。

七、金融租賃公司監管指標主要有哪些變化?

一是新增槓桿率及財務槓桿倍數指標。金融租賃公司作爲不吸收公衆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爲避免其盲目擴張,《徵求意見稿》新增槓桿率、財務槓桿倍數等監管指標其中,槓桿率指標監管要求爲金融租賃公司一級資本淨額與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6%,財務槓桿倍數指標監管要求爲金融租賃公司總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的10倍。二是優化撥備覆蓋率和同業拆借比例監管指標。按照逆週期監管的思路,將撥備覆蓋率由不低於150%下調爲不低於100%,在保證損失準備有效覆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將同業拆借比例規範範圍由同業拆入業務擴展到同業拆入和同業拆出業務。三是新增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流動性監管指標,強化對金融租賃公司的流動性風險監管。

八、《徵求意見稿》實施後是否有過渡期安排?

考慮到《徵求意見稿》修訂了准入標準、增加了部分業務經營規則和監管指標,金融監管總局已組織對行業進行摸底測算,總體來看,大多數金融租賃公司在監管指標方面達標壓力不大。同時,《徵求意見稿》已按照新老劃斷等原則作出過渡期安排。

一是關於行政許可工作銜接。《徵求意見稿》第九十一條規定,對於辦法施行前已成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原則上不要求“主要發起人”滿足新辦法規定的條件;但如出現變更實際控制人或主要發起人等情形的,則須滿足新辦法規定的主要發起人條件。

二是關於業務範圍調整。考慮到《徵求意見稿》將部分業務由基礎類調整爲專項類,對金融租賃公司的資質要求更高,主要涉及“固定收益類投資”和“融資租賃相關諮詢服務”兩項,《徵求意見稿》第九十三條規定,各監管局要在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對業務範圍中包括前兩項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評估,對於不具備相應資質需要作出調整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由監管局重新批准業務範圍。

三是關於執行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業務經營規則等新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九十三條規定,對於不符合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情形的金融租賃公司,原則上應當在辦法施行後1年內完成整改。

上述過渡期安排,有助於金融租賃行業深入學習領會監管法規精神,對標新規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穩妥推進整改工作,逐步達標,在更高標準上實現改革轉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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