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違法解除”被說得如此理直氣壯,誰也不想成爲下一個孫某。

記者 | 王仲昀

最近,一則“女高管違法開除員工”的相關視頻在網上流傳,引起很多網友不滿。

在網傳視頻中,被認爲是某公司“高管”的女子趾高氣昂地對着拍攝者說:“我告訴你了,我現在就違法解除!”

視頻在網絡上引發熱議後,有人提出女子是北京首鋼集團的高管。爲此,1月7日,首鋼集團、北京首鋼籃球俱樂部均發表聲明,進行闢謠。

8日,北京尼歐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發佈聲明稱,近期網上出現該公司人力員工與前員工因解除勞動關係出現爭執的視頻,其中人力員工情緒激動發表不當言論,對此誠摯道歉。

涉事公司最新回應:已停職

網傳視頻之所以刺痛了廣大網友的神經,主要還是女子居然全程能夠把“違法”說得如此理直氣壯:

“現在就違法解除!”(這裏視頻拍攝者問:你憑什麼違法解除?)

“我違法,你管得着嗎?”(視頻拍攝者:那得按照法律辦呀)

“我違法,你聽不懂人話呀?”(視頻拍攝者:我聽勞動局的說法)

“你現在就去呀,現在立刻給我收拾東西走!我現在取消你所有的權限,不允許你再進入我的公司。你可以去等,咱慢慢打官司。我跟你說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我有的是人,我慢慢等你!你試試看,你他X兩年半找不到工作!”

女子口口聲聲稱自己要“違法解除”,那麼僅僅從她這段話來看,“違法解除”可能違反的是哪些法律條文?

上海華尊律師事務所朱夏嬅律師接受《新民週刊》採訪表示,《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嚴格的限制性條件。最常見的法定理由是勞動者不符合約定的錄用條件,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金。

“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單位事先公佈了明確的錄用條件且員工事前知曉並認可、單位有充分書面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經過合理的考覈程序,向員工說明考覈結論等。” 朱夏嬅律師說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相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爲“違法解除”。就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員工可以提出經濟賠償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此前網傳女子是北京首鋼集團的高管,1月7日,首鋼集團有限公司官方網站發佈聲明:

近日,部分自媒體賬號及網絡平臺出現“北京首鋼女高管違法開除員工”等信息。對此,首鋼集團有限公司經過認真核實,現聲明如下:

網傳視頻中的女子並非首鋼集團員工或高管,有關事件與首鋼集團沒有任何關係。感謝網友對首鋼集團的關心關注,讓我們共同維護和諧清朗的網絡環境。

此外在同一天,微信公衆號“北京首鋼籃球俱樂部”發佈聲明:

近日,部分自媒體賬號及網絡平臺出現“北京首鋼女高管違法開除員工”等信息。對此,北京首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鋼籃球俱樂部經過認真核實,現聲明如下:

網傳視頻中的女子並非首鋼體育和北京首鋼籃球俱樂部員工或高管,有關事件與北京首鋼體育文化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鋼籃球俱樂部沒有任何關係。感謝網友對首鋼體育和北京首鋼籃球俱樂部的關心關注,讓我們共同維護和諧清朗的網絡環境。

北京首鋼方面作出闢謠,而女子真正所在公司——北京尼歐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於8日凌晨就此事發布聲明:

近期網上出現我司人力員工井某與前員工孫某因解除勞動關係出現爭執的視頻,井某情緒激動發表不當言論,引發網民極度不適,在此謹向大家誠摯道歉!我司已責令其停職反省並嚴肅處理。現將情況說明如下。

我司前員工孫某於2023年6月25日入職,簽訂3年勞動合同及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6個月。因孫某工作能力不勝任,我司決定不予通過試用期。經協商一致,12月1日雙方簽署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我司按照協議於12月8日足額支付了11月份工資及離職補償金。以上程序均依法合規處理。

我司始終堅持依法經營,我們相信社會的法治與公平,並努力爲社會創造價值。

涉事公司僅10人蔘保

北京尼歐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最新聲明,簡單概括就是:女子不是高管,是人力;爲女子不當言論道歉,已經對其停職;員工是試用期,已經解除合同,賠付了離職補償金,依法合規。

天眼查App顯示,北京尼歐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爲臺港澳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1100萬美元,主要從事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公司參保人數僅10人。

尼歐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在聲明中稱:我司前員工孫某於2023年6月25日入職,簽訂3年勞動合同及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試用期6個月。關於這一點,有網友質疑,6個月試用期是否太長?根據《勞動合同法》,這樣是否有問題?

爲此朱夏嬅律師解釋,做法本身沒有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爲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朱夏嬅律師告訴本刊,通常遇到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提出經濟賠償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從北京地區的司法實踐及相關案例來看,法院一般認爲雙方在試用期已經發生爭議,客觀上不具備繼續履行的基礎,故未必支持雙方繼續勞動合同。

至於賠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的,賠償金標準爲“半個月工資X 2”。

至此能夠看出,涉事公司對於視頻中的員工解除合同一事,並無法律上的問題,也針對公司的人力員工的不當言論作出了相應處置。

但這並不能完全平息廣大網友的不滿情緒。作爲當代社會“打工人”,誰也無法保障自己不會遇到“試用期內被解除合同”的情況。如果這種情況真的發生在自己身上,在依法保障自身權益的基礎上,人們還是想要“好聚好散”。

而從視頻中的女子“不當言論”看,其完全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前員工孫某不僅沒了工作,還要面臨對方人力員工一口一個“違法解除”的嘲諷。當“違法解除”被說得如此理直氣壯,誰也不想成爲下一個孫某。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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