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夏時報

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帥可聰 陳鋒 北京報道

近日,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公開了一起多方聯手以市值管理之名操縱股價的案件。

勁拓股份(300400.SZ)實際控制人吳限、深圳市君如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君如資產)董事長陳磊、深圳市匯海宏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匯海宏融)董事長林建武等三人,最終被罰沒共計約6.61億元。

處罰決定書披露了該案的諸多細節,包括在操縱股價過程中,吳限授意公司人員聯繫興業證券等機構的分析師,配合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頻繁發佈關鍵事項點評、深度報告等,吸引投資者買入勁拓股份。

那麼,興業證券(601377.SH)等機構作爲這起操縱股價案中的配角,是否需要擔責?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券商是否獲取操縱股價的收益分成,應該是監管層認定操縱市場責任人的關鍵。從目前的行政罰單來看,尚不足以認定券商或者分析師是操縱市場的責任人。

操縱股價非法獲利1.65億元

這起操縱股價案,是由多方聯手配合完成,非法獲利巨大。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處罰決定書,2017年6月,君如資產董事長陳磊要求員工製作勁拓股份市值管理方案,擬聯繫勁拓股份大股東合作進行市值管理。

匯海宏融董事長林建武與勁拓股份董事長及實際控制人吳限爲朋友關係,兩人均爲長江商學院校友。2017年7月下旬至8月初,陳磊與林建武就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及雙方合作事宜多次溝通,並簽訂協議,約定由林建武幫助君如資產與吳限達成勁拓股份市值管理合作,陳磊則承諾將相關收益分配給林建武作爲回報。在此期間,經由林建武居間,陳磊順利接洽勁拓股份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吳限。

隨後,陳磊、林建武和吳限三方緊密合作,爲實施市值管理籌集資金、準備賬戶。其中,吳限籌資以他人名義認購信託B類份額,通過1比2配資成立信託計劃,將產品賬戶交由投資顧問君如資產具體操作。陳磊通過君如資產、深圳市前海小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平臺,發起設立數只私募基金產品,籌集大量資金。林建武亦參與了相關資金與賬戶的籌集活動。同時,三人還使用多個自然人證券賬戶交易勁拓股份。

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4月29日操縱期間,陳磊、吳限、林建武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以及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等方式,操縱勁拓股份交易價格。期間,勁拓股份股價上漲19.93%。同期創業板綜指下跌18.55%。經計算,陳磊、吳限、林建武操縱行爲獲利約1.65億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陳磊、吳限、林建武等人合謀操縱勁拓股份價格的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共計1.65億元,並處以三倍罰款,罰沒合計約6.61億元。其中,由陳磊承擔40%即約2.6億元,吳限同樣承擔40%,林建武承擔20%即約1.3億元。同時,證監會還對陳磊和吳限分別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臧小麗律師告訴記者,吳限等人操縱股價時間是在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4月29日,在新《證券法》修訂之前,因此適用2005年《證券法》作出處罰。2005年《證券法》對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爲的處罰最高是沒一罰五,即監管部門有權處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019年底新《證券法》有所調整,操縱市場的罰款幅度最高是沒一罰十,從罰款力度的提升來看,說明對這類案件的行政處罰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臧小麗表示。

興業證券等發佈研報配合

值得關注的是,在操縱股價過程中,陳磊、吳限等人充分利用信息優勢地位,以達到拉抬股價目的。

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的72個交易日內,勁拓股份密集發佈利好公告,其中涉及股份回購公告7份,5%以上股東君如資產旗下基金增持公告1份,2018年度業績預增公告2份,中標及銷售合同公告各1份,以及接受機構調研11次。

與此同時,吳限授意公司人員聯繫興業證券等機構的分析師,配合上市公司的利好公告頻繁發佈關鍵事項點評、深度報告等,吸引投資者買入勁拓股份。陳磊則指使屬下員工在東方財富網的勁拓股份股吧發帖、評論,誘導投資者買入。

在此期間,勁拓股份股價大幅上漲,於2019年4月4日收盤價達25.19元/股,不到三個月時間上漲了69.63%。

據悉,興業證券是勁拓股份的上市保薦機構,多年來合作密切。1月15日,《華夏時報》記者通過電話、郵件的方式多番聯繫興業證券尋求置評,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記者未能查詢到興業證券發佈的勁拓股份有關研報。同花順iFind數據顯示,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間,發佈勁拓股份研究報告的還有長城證券方正證券、華金證券等券商。

其中,方正證券於2019年3月4日發佈《厚積薄發,光電模組業務進入收穫期》的研報,對勁拓股份維持強烈推薦評級。2019年4月11日,在勁拓股份公告中標信息後,方正證券又發佈《光電顯示設備業務獲重大市場突破》一文,再次對勁拓股份維持強烈推薦評級。

此外,華金證券於2019年4月17日發佈題爲《業績符合預期,光電設備進入收穫季》的研報,給出增持勁拓股份的投資建議。

在三名責任人領罰後,發佈研報配合操縱股價的興業證券等券商又是否應當擔責?臧小麗律師向《華夏時報》記者分析指出,券商在發佈研報的時候,是否知曉勁拓股份實控人會利用這個利好消息操縱股價故意配合發佈信息,券商是否參與獲取操縱股價的收益分成,應該會是監管層認定操縱市場責任人的關鍵。不過,從目前的行政罰單來看,尚不足以認定券商或者分析師是操縱市場的責任人。

“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監管層查處這類違規行爲需要花大力氣。一旦查出違規,建議從重處罰,這樣才能對市場起到震懾和警示的效果。”她表示。

臧小麗同時指出,操縱市場是《證券法》所禁止的交易行爲,若給投資者造成損失,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2017年11月6日到2020年10月28日之間買入過勁拓股份股票,並且存在損失的投資者,均可參與索賠。

“投資者索賠的對象是三名責任人,即陳磊、吳限和林建武。可以是全部三人,也可以是其中一人。至於券商,假如後續監管部門也作出處罰和認定,那麼投資者也可以將券商納入索賠對象。”臧小麗表示。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