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李少婷    每經實習記者 於怡朗    每經編輯 文多    

1月17日晚,先河環保(SZ300137)披露,公司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結果爲撤銷先河環保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上述股東大會召開程序是否存在違法,涉案決議是否應予撤銷。

被告方先河環保認爲,本案判決爲一審判決,尚未最終生效,先河環保將就上述判決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股東提交的部分臨時提案未披露

2023年9月28日下午,先河環保披露了股東提交的董事會換屆選舉相關議案,這些議案由股東青島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島清利)提交。

同年10月9日,先河環保召開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根據表決結果,江喜慶、趙順、吳協祥、安澤嘉、陳榮強、沈超當選爲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趙亞光、呂慧、安景文當選爲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楊紅、李競當選爲公司第五屆監事會非職工代表監事。

然而,對於上述股東大會召開的程序和結果,先河環保股東唐山啓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啓奧)等並不認同。

據《每日經濟新聞》此前報道,股東付東梅和唐山啓奧於2023年9月28日也提交了涉及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臨時提案,但先河環保拒絕披露收到的股東提案。

10月9日,先河環保在答覆深交所問詢函時表示,付東梅、唐山啓奧方面提交的臨時提案關鍵材料缺失、形式不合規,且沒有在9月28日24:00前予以補正。

就此,唐山啓奧董祕楊女士曾在2023年10月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不認同先河環保的覆函,並稱“向深交所和證監局也做了進一步的舉報”。

先河環保2023年11月27日披露的涉訴公告稱,因唐山啓奧起訴,先河環保於11月25日收到法院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原告唐山啓奧認爲:“被告(先河環保)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召開程序違法,且未改正,侵犯了原告等股東權益。”

一審判決撤銷涉案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024年1月17日晚,先河環保披露涉訴進展。

公告顯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先河環保2023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且案件受理80元由被告先河環保負擔。

本次公告顯示:本案中,原告唐山啓奧與付東梅合計持有被告先河環保3%以上的股份,享有聯合提交臨時議案的權利,其提案也於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予以書面提出,故先河環保應當將案涉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告還提到:“先河環保董事會以原告唐山啓奧的涉案臨時提案格式不規範、缺失關鍵性文件等爲由不予提交股東會審議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屬於擅自爲股東行使權力增加障礙……同時,河北證監局對上述違規行爲也予以確認。由此應當認定,被告先河環保股東大會的召集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

“青島清利僅持有被告先河環保1.17%的股份,低於法律規定的持股比例3%以上才能提議案的標準,雖然其和李玉國(記者注:先河環保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簽有表決權委託協議,但其提交的提案並未言明是代表其和李玉國兩人,被告的公告中也沒有對此言明,被告的公告材料和此提案中材料中也沒有李玉國的授權委託書。”公告顯示,被告提供的相關協議只是青島清利與李玉國之間的內部協議,不具有對外的效力,不能證明李玉國將此次提案權委託給了青島清利。

公告顯示:“因此,青島清利無權提出臨時提案,被告將其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並獲通過,程序明顯違法,同時,被告沒有證據證明上述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通過了深交所審覈,也沒有提供監事候選人的聲明與承諾。”

此外,被告先河環保於2023年10月9日形成股東決議後,原告唐山啓奧於2023年11月22日在法院立案主張撤銷,兩者之間沒有超過60日,故原告主張撤銷案涉股東大會決議,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對此,被告先河環保認爲,本案判決爲一審判決,尚未最終生效,先河環保將就上述判決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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