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是直通車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發佈消息:通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向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投資者發放賠償款共計2.8億餘元,已發放完畢。至此,備受關注的澤達易盛案終於塵埃落定。

“澤達易盛案”代表人投資者服務中心訴訟代理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雲在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專訪時表示,在澤達易盛案這樣一起證券集體訴訟中,在法院的主持下,能夠讓原告、被告雙方最終在自願基礎上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這既維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又實質性地化解了證券市場風險,系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法維權、各方共同努力的結果,在中國證券民事訴訟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採訪實錄摘編如下:

國是直通車:最近澤達易盛案引發廣泛關注,能否簡單介紹一下案件的具體情況?

李雲:案件涉及的上市公司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比較特殊。2019年,中國證券法進行了一次大的修訂,並於2020年3月1日施行,澤達易盛是2020年6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即在修訂後的新證券法實施以後才上市。

2023年4月,澤達易盛因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在披露的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月28日,12名投資者將澤達易盛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和相關中介機構等起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請求判令澤達易盛賠償投資者差額損失、佣金及印花稅損失,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月,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投資者服務中心”)受部分證券投資者特別授權,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作爲代表人參加訴訟。上海金融法院決定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

作爲投資者服務中心的公益律師,在此次案件中,我接受投資者服務中心的委託,成爲訴訟代理人之一。2023年12月底,在各方努力下,澤達易盛案以調解方式審結。投資者服務中心代表的7195名原告投資者獲2.8億餘元賠償。過程中,我們代理人積極參與了法院組織的各項活動,履行了公益律師應當履行的職責,最終也算比較順利地完成了投資者服務中心交給我們的代理任務。

國是直通車:回顧此次案件,有哪些細節讓您印象深刻?

李雲:澤達易盛案是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第一案,也是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的第一案。應該說,參與整個案子的過程其實印象都比較深刻。

細節方面,以公益律師和投資者服務中心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在處理案件相關事務過程中,相對於平時代理別的案子,我們會更加理性平和、規範嚴謹。因爲我們是作爲投資者服務中心的代理人來依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各方面要求上必須更加規範、嚴謹、審慎、專業。

國是直通車:澤達易盛案是繼康美藥業案之後我國資本市場第二例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例。澤達易盛案和康美藥業案,在解決方式上有什麼不同?

李雲:概括地講,澤達易盛案和康美藥業案在解決方式上的不同在於,澤達易盛案是調解結案,康美藥業案是判決結案。事實上,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調解注重的是在合法基礎上的自願原則,必須雙方自願才能調解,不願意參與調解的原告投資者可以申請退出。

在這一過程中,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爲本案原告的代表人,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同意了本案的調解方案,而且投資者服務中心及時將同意調解的相關理由,以及投資者可能關心的一系列問題,及時完整地向投資者進行了公告披露,確保了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這充分體現了調解的自願原則。

國是直通車:澤達易盛案對於中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有何意義和影響?

李雲:目前中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仍處於不斷探索、不斷完善的階段。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其本身要求就是要均衡市場各方主體利益,建立符合中國資本市場特點、促進中國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制度和規則。

在澤達易盛案這樣一起證券集體訴訟中,在法院的主持下,能夠讓原告和被告雙方最終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這既維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又實質性地化解了證券市場風險。該案系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法維權、各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業內一些專家認爲該案在中國證券民事訴訟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某種意義上我個人也認同這一觀點。

國是直通車:隨着全面註冊制的落地,下一步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關鍵在哪裏?有什麼具體建議嗎?

李雲:作爲一名從事證券法律實務的從業人員,我認爲下一步中國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關鍵在於達到進一步穩定預期的作用,即通過資本市場的法治建設,讓市場主體對市場的未來形成更加穩定的預期。就具體建議而言,我認爲在司法審判的實踐當中,證券精準司法是比較重要的,這樣有利於更好地發揮案件裁判的教育引導作用。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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