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華夏時報

爲規範銀保渠道業務,督促保險公司嚴格執行“報行合一”,監管部門再度發文。

1月22日,《華夏時報》記者從業內獲悉,金融監管總局近日下發《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銀行代理渠道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圍繞銀保渠道實施“報行合一”中的常見問題進行了全面規範,同時對保險公司、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的職責進行了明確。

《通知》鼓勵各監管局通過“四不兩直”方式發現問題線索,在現場檢查中,重點關注渠道套利、賬外支付等問題,必要時向銀行延伸檢查。

一位壽險公司管理層人士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監管部門找準了脈絡,要動真格,行賄受賄一起查。嚴格執行‘報行合一’有利於減低行業負債成本、緩解利差損,利好行業長期穩定發展。”

重申“報行合一” 堵住執行漏洞

實際上,“報行合一”一直是《保險法》所明確的最基本的監管理念,《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對於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其進行查處。

近幾年,在代理人改革的大背景下,個險渠道遇冷,銀保渠道則重回“C位”。有市場調查報告顯示,2022年我國銀保渠道保費收入佔壽險保費收入比例已接近50%,銀保渠道已然成爲保險公司的支柱渠道。

但按照監管規定,一家銀行網點只能銷售3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因此,保險公司紛紛通過給予銀行高額手續費以獲取代銷名額。並且,除了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書面合作合同中約定的代銷手續費,業內稱爲“大賬”,還有保險公司額外給銀行櫃檯人員或客戶經理的銷售激勵或者回扣,包括現金、實物獎勵等,業內稱之爲“小賬”。

“各家保險公司爲了獲得銀行營銷渠道,除了明面的佣金外,還通過‘小賬’競相向銀行支付各種費用,導致銀保渠道的利潤幾乎全部流入銀行,而將風險留給保險公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向《華夏時報》記者說道。

一位保險業內人士也向本報記者表示:“銀保渠道業務價值本來就不高,利潤普遍虧損。並且,當前低利率環境下,投資端又承壓,上半年,全行業77家壽險公司有30家虧損,平均年化綜合投資收益率爲4.33%。在這樣的背景下,還要給予銀行高額的渠道費用,這給保險公司帶來很大經營壓力。”

德勤諮詢發佈的報告也曾指出,銀保業務的戰略定位和經營模式相對單一,同時,銀行與保險公司對銀保渠道的重視程度存在偏差;保險公司普遍缺乏話語權,對客戶的掌控不足;銷售成本居高不下,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

在此背景之下,2023年8月,金融監管總局曾發佈《關於規範銀行代理渠道保險產品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備案的銀保渠道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與後續單獨報備的銀保渠道總費用要一致,否則監管部門會按照“報行不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此後,保險公司紛紛重新對銀保渠道產品進行了備案,同時與銀行重新簽約,銀保渠道手續費率得以迴歸合理水平。

此次監管再度下發《通知》,對銀保業務全鏈條、全過程進行嚴格規範。

具體來看,《通知》明確,銀行代理渠道銷售的產品在備案時,應當在精算報告中明確列示各交費期附加費用率和附加費用率結構。附加費用率即可用的總費用水平,包含向銀行支付的佣金率、銀保專員的薪酬激勵、培訓及客戶服務費、分攤的固定費用等,其中佣金率應列明上限。

同時,《通知》要求加強費用真實性管理,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明確各類費用科目列支的具體要求,根據費用事項實質與受益對象認定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共同費用應建立費用分攤機制。

需要指出的是,此前雖然保險總公司在產品備案時嚴格執行“報行合一”,但其分支機構在開展業務時,由於在費用方面有較大的自主權,仍然以出單費、信息費等名義向銀行支付額外費用的情況。

此次《通知》也徹底堵住上述漏洞,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經備案的產品精算報告執行費用政策,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的佣金不得超過列示的佣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間接以出單費、信息費等名義向銀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費用。

壓實各方責任 將向銀行延伸檢查

引人注意的是,此次下發的《通知》還明確了“報行合一”當事各方的責任。保險公司之外,監管部門的職責、行業協會的職責都進行了明確。

對於保險公司,《通知》要求根據實際經營結果,定期對費用假設開展回溯分析。發現實際費用率高於精算假設或費用結構不合理的,應當及時對費用水平或費用結構進行調整,確保持續滿足“報行合一”要求,必要時應先行停售相關產品。

同時,還要求保險公司將“報行合一”執行情況納入內部審計項目,加大對各部門、各級分支機構的專項審計,強化銀保業務財經紀律監督。

對於監管層面的要求,《通知》提到,各監管局應開展保險公司“報行合一”專項現場檢查,鼓勵通過“四不兩直”方式發現問題線索,並結合非現場監測數據科學精準立案,做到快立、快查、快處。

根據《通知》,檢查重點關注佣金水平超支、費用不真實、渠道套利、賬外支付等問題,必要時向銀行延伸檢查,發現賬外暗中收取、輸送利益等商業賄賂行爲的,及時按程序向公安司法、紀檢監察機關進行移交。

除此之外,《通知》還指出要發揮自律組織和基礎設施作用。中國保險業協會應強化自律、交流、宣傳職能,宣導“報行合一”政策,形成全行業自覺落實“報行合一”、推動健康發展的濃厚氛圍。中國銀信保公司則應持續優化人身保險產品智能檢核系統,強化產品風險監測、預警、回溯等功能,爲落實好“報行合一”提供技術保障。

在王國軍看來,“報行合一”的執行將降低銀保渠道的經營成本,降低行業費差風險,促進市場從佣金和費用的競爭轉向產品與服務的競爭。

從“報行合一”的成效來看,金融監管總局人身保險監管工作相關負責人在2023年三季度銀行業保險業數據信息新聞發佈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通過保險公司和銀行機構的充分溝通、相互協商,絕大多數開展銀保業務的銀行已與保險公司按照“報行合一”的要求重新簽約。初步估算,銀保渠道的佣金費率較之前平均水平下降了約30%左右。

國聯證券研究員分析指出,在銀保渠道嚴格執行“報行合一”後,過往部分中小險企憑藉高手續費率、“小賬”、額外“返點”等搶佔銀保渠道份額的方式將不再奏效,銀行與其合作的意願預計將有所減弱,中小險企在銀保渠道拓展業務的難度預計也將加大。而頭部險企擁有品牌優勢、資金優勢、醫療和養老等方面的客戶服務優勢,可以助力銀行更好服務客戶,因此在渠道費用率壓降的背景下,銀行和頭部險企合作的意願預計更強,銀保渠道的市場格局有望向頭部集中。

平安證券分析師王維逸亦在研報中指出,監管部門持續力推“報行合一”,有利於保險公司降低經營成本、促進行業健康發展。隨着相關規範的落實,預計行業費用率水平將保持一致;頭部上市險企具備資金、資源等綜合優勢,與銀行間合作方式多樣,且對成本管控、合規風控等要求較爲嚴格,預計在監管“報行合一”要求前的費用率已總體保持合理可控,受政策影響程度將小於中小型險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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