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用茅臺酒箱藏現金、違法放貸近3億,建行分行原行長貪腐細節曝光 | 局外人

界面新聞記者 | 張靈霄

用茅臺酒箱藏現金、受賄440萬元、違法發放貸款2.86億元……建行一分行行長貪腐案細節曝光。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楊某林貪腐案二審裁定書。 裁判文書顯示,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楊某作爲時任中國建設銀行慶陽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主持工作)、黨委書記、行長,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多條規定,爲百合公司和大洋公司違法發放貸款共計2.8598億元。

一份2021年的罰單揭示了該案被告身份,楊某林系楊統林。2021年1月,原慶陽銀保監分局發佈的處罰表顯示,因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時審查不嚴格、貸後檢查不到位,中國建設銀行對楊統林及其餘二人給予“警告”處分。

簡歷顯示,2019年3月,楊統林調離工作了近20年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陽分行(簡稱慶陽建行),出任建行甘肅省分行公司業務部總經理。2020年3月,楊統林調職平涼建行,出任黨委書記、行長,並最終在此落馬。

裁判文書披露了更多具體細節。2014年3月,楊某林向百合公司發放國內保理貸款1億元。具體來看,在百合公司的貸款操作中,楊某林未赴往現場對百合公司提供的工程合同、抵押物等重要貸款資料進行覈實,導致該公司三次貸款均採取虛假面籤方式通過審覈。

同時,在前期貸款尚未歸還的情況下,楊某林通過違規操作,先後在2015年、2016年向百合公司違規分別發放國內保理貸款5000萬元、再融資貸款3898萬元。

隨後,在貸後風險處置工作中,在發現面籤程序造假後,楊某林仍未引起足夠警覺和重視,既未啓動調查處置程序,也未作爲重大風險事項彙報,致使貸款發生三次逾期。截至2021年12月30日,百合公司尚欠慶陽建行906.12萬元利息未歸還。

在給百合公司違規放貸後,楊某林並未收手。2015年,楊某林通過類似違規操作,爲大洋公司發放貸款9700萬元。大洋公司目前處於停業狀態,而由於大洋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虛假的擔保資料,抵押物並無實際法律效應,截至2021年12月30日,造成貸款的2632.87萬元及利息816.52萬元難以追回。

西峯區法院還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楊某林利用職務之便爲大洋公司辦理貸款准入、評級、授信、發放中提供幫助,先後6次收受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顧某現金440萬元。

具體來看,2015年2月,顧某的第一次行賄時,先將一箱茅臺酒取出其中2瓶後裝入20萬元現金密封,在慶陽建行家屬樓後巷子口送給楊某林,楊予以收受;在隨後的行賄過程中,顧某改用西鳳酒紙箱送錢,每次100萬元整,共行賄4次;2017年春節前,顧某最後一次賄賂,改爲在紙袋中將20萬元送給楊某林。

裁定書顯示,楊某林因涉嫌受賄罪於2021年9月18日被慶陽市監察委員會留置。2022年3月18日,其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受賄罪,被慶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一審法院判決,對楊某林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60萬元;並追繳楊某林違法所得440萬元。法院認爲,楊某林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40萬元,構成受賄罪。同時,違反國家規定違法發放貸款共計2.86億元,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楊某林方則辯稱,一審認定其構成受賄罪有誤,該案審理時“未對西鳳酒酒箱做能否裝下百萬現金的偵查實驗”,並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最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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