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債券發行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針對的主要是債券結構化發行事項,規範債券發行行爲

債券民工看了一下,兩個交易所文件的主要內容基本一致,重點的內容主要是第三條本文以上交所的發文爲例,對新規做重點解讀。

     1、發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這是最直接、最明確的一種債券結構化發行方式,通過變相認購來完成債券的發行。而且這種結構化債券發行行爲已經得到了多個監管法規的嚴格禁止,比如中國證監會2021年2月26日修訂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行人不得在發行環節直接或間接認購其發行的公司債券”;

      2、發行人不得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這實際上也是債券結構化發行的一種方式,因爲如果債券真的是市場化發行,發行人是無法操縱定價的。因爲是結構化發行,所以發行人是可以在債券發行之前就已經確定了債券發行價格的,最直接的一種表現就是發行人在不同時間發行了多隻債券,但是發行價格竟然完全一致,這明顯是操縱發行定價之後的結果。

      3、不得以代持、信託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債券發行時由特定機構進行代投、代繳、代持並在合適時機進行二級交易,可以獲得一定的收益。這是公司債券監管規則中第一次明確對代持和信託方式提出了限制。此前已經有監管機構對代持問題進行了處罰。根據貴州證監局於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公告信息,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因爲存在公司債券非市場化發行、委託第三方代持等問題,被貴州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4、不得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變相返費。這也是債券結構化發行的一種變種形式,主要是存在於債券發行有困難的發行人,爲了完成債券發行或者確保債券兌付而不得不採取的一種措施,實際上是拉高了債券的發行成本,無法體現債券的實際發行成本,扭曲了債券定價機制。此前交易商協會已經公開自律處分了吉林銀行,主要原因就是在債務融資工具票面利率之外,以“資金監管賬戶費”的名目收取發行人提供的其他費用。

      5、不得出於利益交換的目的通過關聯金融機構相互持有彼此發行的債券。個人認爲這種行爲不能算是嚴格的債券結構化發行方式,但是依然也是操縱債券發行定價的一種方式,實質上是發行人因爲債券發行困難而採取的一種互換行爲,通過互換規避監管,屬於非常化債券發行方式。

結構化發行債券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信用債券市場秩序,容易引發各種各樣的糾紛,甚至可能會引發債券違約交易商協會、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均出臺了相應的監管規則,禁止結構化發債事項事實上,監管機構從2020年就已經開始對結構化發債進行採取監管措施了。當然,隨着債券市場收益率的進一步下行,部分網紅地區或者網紅城投公司的發行難度大幅降低,發行票面利率大幅下降,債券結構化發行的情況有所減少。但是部分地區應該依然存在,所以需要監管機構對於這類行爲做進一步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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