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在中國證監會的統一指導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同時發佈重磅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X號——可持續發展報告(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指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滬深交易所採取了強制披露和自願披露相結合的方式,報告期內持續被納入上證180、科創50、深證100、創業板指數樣本公司,以及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鼓勵其他上市公司自願披露。北交所不對《可持續發展報告》作強制性披露規定,鼓勵公司“量力而爲”。

據中國基金報,業內人士表示,《指引》的發佈,有助於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樞紐功能,引導各類要素向綠色可持續領域聚集,促進雙碳目標實現和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有助於提升上市公司五種能力和中長期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也有助於讓重視可持續發展的優秀上市公司從同行脫穎而出,獲得市場和投資者的廣泛認可,從而進一步提高估值水平。

強制與自願相結合

明確披露範圍

此次規則設置充分考慮上市公司發展階段、披露能力,通過強制與自願披露相結合的方式,有節奏、有步驟、差異化地推進可持續信息披露的速度。

披露主體方面,上交所明確,報告期內持續被納入上證180、科創50指數樣本公司,以及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鼓勵其他上市公司自願披露。披露議題方面,按照強制披露、不披露即解釋、引導披露和鼓勵披露的層級對不同議題設置披露要求。

深交所明確,報告期內持續被納入深證100、創業板指數樣本公司,以及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鼓勵其他上市公司自願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與年度報告同時披露,報告主體和期間應當與年度報告保持一致。

同時,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應當結合自身所處行業和經營業務的特點,在《可持續發展報告》設置的議題中識別每個議題是否對企業價值產生較大影響(財務重要性),以及企業在相應議題的表現是否會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影響重要性),並說明對議題重要性進行分析的過程。

北交所則考慮到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階段特點,此次規則不對《可持續發展報告》作強制性披露規定,鼓勵公司“量力而爲”。此外,還設置了緩釋措施,平衡信息質量和成本控制。

據券商中國,統計顯示,2023年以來,共有約170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可持續發展相關報告,家數再創新高;有3161家公司披露了爲減少碳排放所採取的措施及效果,家數佔比超過全部上市公司的六成。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統計,這個比例在全球主要資本市場處於領先水平。特別是,648家上市公司不同程度披露了碳排放量的情況,其中近500家詳細披露了範圍一和範圍二碳排放量,邁出了從定性披露到定量披露的關鍵一步。

明確ESG披露議題

《指引》規定了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框架。上市公司應當圍繞治理,戰略,影響、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與目標四個核心內容對擬披露的議題進行分析和披露,以便於投資者、利益相關者全面瞭解上市公司爲應對和管理可持續發展相關影響、風險和機遇所採取的行動。

根據指引》環境信息披露部分針對氣候變化、污染防治等重要環境議題提出了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按照四個核心內容披露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治理、戰略等內容,《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指引》也對氣候適應性、轉型計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減排措施、碳排放相關機遇等披露提出要求。

指引》還明確了社會、公司治理的披露議題社會信息披露章節設置了鄉村振興、創新驅動、科技倫理、供應鏈安全、平等對待中小企業等多個重要議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章節聚焦公司治理結構、內部制度、控制措施和程序情況等,並設置了反貪污反賄賂、反不正當競爭議題。

此外,指引》還安排了過渡期及緩釋措施。具體而言,強制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上市公司應在2026年4月30日前發佈2025年度《可持續發展報告》。首個報告期上市公司無需披露相關指標的同比變化情況,對於定量披露難度較大的指標,可進行定性披露並解釋原因;在2025年度、2026年度報告期內,披露主體難以定量披露可持續發展相關風險和機遇對當期財務狀況影響的,可僅進行定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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