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大家有沒有喝到所謂的“內供”“特供”酒?

近期,公安部公佈了5起非法制售“特供”酒典型案例,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其中,“重慶武隆‘5·21’特大製售假‘特供’酒案”被多家媒體重點報道。據披露,該案查扣標有“中央國家機關特供三十年陳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服務專用酒”等標識的假酒27種9000餘瓶、包材85萬餘件,銷售金額達2000餘萬元,全案案值約1億元。

一時間,有關非法制售“特供”“專供”假酒的話題再次進入公衆視野。

“專特供”假酒爲何屢禁不絕?

《華夏酒報》記者梳理相關案件細節後發現,“重慶武隆‘5·21’特大製售假‘特供’酒案”時間跨度大、地域範圍廣,參與人數衆多,涉案金額巨大,已形成一條完整的製假售假地下黑產網絡,涵蓋“貨源組織、員工培訓、庫房管理、話術營銷、收款發貨”等全過程,呈現出團伙化、專業化、職業化的特點。

“該團伙深知‘特供’‘內供’‘專供’酒是非法產品,因此,會精準定位目標人羣,將中年、男性、社交需求高等特徵的人羣作爲重要潛在用戶,通過各種手段獲取聯繫方式後,再運用精心設計的話術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方式進行銷售,隱蔽性非常強。”重慶武隆區公安局食品藥品和生態環境犯罪偵查支隊政委曾光在分析案件時指出,他們抓住部分消費者的虛榮心,打造“私人訂製”劇本。不少消費者購買後還下意識地隱瞞產品的來源渠道,彰顯自身的“神通廣大”。

除此之外,掃描包裝上的二維碼還能掃出產品名稱和價格,也讓不少消費者對買到的假酒深信不疑。但其實,所謂的防僞掃碼,都是犯罪團伙創建的鏈接。

可以說,此類犯罪已與虛假宣傳、商標侵權、互聯網售假、危害食品安全及非法印刷等行政違法行爲交織關聯,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正常市場秩序,必須依法查處!

但事實上,早在十幾年前,國家層面就已出臺相關規定,明令禁止“特供”與“專供”酒品的存在。

據公安部食品藥品犯罪偵查局有關負責人介紹,2013年3月,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5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通知》,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自行或授權制售冠以“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同年12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下發通知,要求酒類企業不準生產標註有“特供”“專供”“專用”等字樣的白酒。

2020年9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清理整治網絡銷售和宣傳“特供”“專供”標識商品專項行動;2022年7月,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公安部等6部門聯合發佈《關於禁止銷售“軍”字號菸酒等商品的通告》,明確網上網下銷售的“特製”“接待”“內招”以及“軍供”“軍隊特供”等標識、字樣的商品均系非法產品。

那麼,這類假酒爲何總是屢禁不絕?

“‘專特供酒’這個名詞,在消費者層面已經根深蒂固了。再加上一般推‘專特供酒’、送‘專特供酒’的都是圈層營銷,所以,備受一些圈層和客戶的青睞,他們覺得有牌面。”中國食品產業分析師朱丹蓬在接受《華夏酒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最關鍵的還是整個信息的不對稱。

“‘專特供酒’這塊,雖然國家明文規定不允許有這樣的推廣方式,但是整個監管還相對處於空白,或者存在監管不到位的情況,超高毛利的驅動是核心原因。”朱丹蓬坦言,儘管相關案件已結,近年來,政府對酒類行業的監管力度也在不斷加大,但想徹底根除這一現象,仍是一場持久戰。

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差距

採訪中,不少酒業人士都表示,酒類打假,存在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差距:

首先,製售假冒僞劣酒類產品的利潤較高,導致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鋌而走險;其次,部分消費者對假冒僞劣酒類產品的識別能力不足,容易上當受騙;再次,一些地區酒類市場秩序混亂,監管不到位,爲假冒僞劣酒類產品的生存提供了土壤;最後,製售假冒僞劣酒類產品的犯罪鏈條複雜,涉及多個環節和地區,打擊難度較大。

貴州巖博酒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餘留芬曾在參加全國“兩會”期間,帶來有關提案。“人民小酒等中小企業在打擊侵權仿冒、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採取的還是聯合工商等執法部門人力盯梢的傳統方式,需要派出大量工作人員蹲守、追蹤,不僅浪費大量的人力,還牽扯到企業需要投入大量的財力。”餘留芬表示,但實際效果往往並不理想,追蹤過程中,即便將仿冒團伙的製假源頭打掉,對方依然可以隨時更換身份,重新出來進行仿冒。

說白了,侵權假冒的犯罪成本與酒企維權和執法成本存在不平衡的矛盾。

對此,山東松茂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松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是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完善酒類法律法規體系,明確酒類生產和銷售的規範要求,爲執法部門打擊製售假冒僞劣酒類產品提供法律依據。

二是強化監管協同。各級監管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爲。同時,建立健全酒類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實現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監管。

三是加大處罰力度。對製售假冒僞劣酒類產品的行爲,要依法從重處罰,切實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

四是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通過多種渠道加強消費者教育,提高消費者對假冒僞劣酒類產品的識別能力,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

五是發揮社會共治作用。鼓勵廣大消費者、企業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酒類打假工作,共同維護酒類市場秩序。

六是在權衡消費者權益、維權及經營者權益的過程中,針對惡意侵權行爲,應施以嚴厲的處罰。而對於因法律意識淡薄導致的侵權行爲,主要採取教育引導的方式。

“酒類打假肯定要維權,否則沒有辦法建立一個良好的品牌市場,但是維權也要適度。針對不同主體、不同的侵權情況去區分,這可能既需要市場監督的行政部門,又需要司法部門,中間還需要一支非常專業的維權隊伍。”王文松如是說。

在此,我們鄭重呼籲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酒類產品時,一定要選擇正規渠道和知名品牌,不要輕信“內供”“特供”等虛假宣傳;同時,也希望政府部門能繼續加大對製售假冒僞劣商品的打擊力度,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讓我們共同努力,明明白白喝酒,喝明明白白的酒。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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