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振興

2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公衆號發佈的《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高質效履職辦案典型案例》(以下簡稱“典型案例名單”)顯示:“獐子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獐子島公司”)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成爲了九個典型案例之一。

典型案例名單顯示,獐子島公司系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6年,爲避免獐子島公司因連續三年虧損被暫停上市,獐子島公司原董事長、總裁吳某某指使獐子島公司人員製作虛假《月底播貝採捕記錄表》,調減蝦夷扇貝採捕面積以虛減營業成本,對部分海域已經不存在的扇貝應作覈銷處理而不作覈銷處理,虛減營業外支出。獐子島公司公開披露的《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1.3億餘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8.11%。

2017年末至2018年初,爲能夠在2016年已經採捕但未作記錄的隱瞞區域重新播種扇貝苗,吳某某指使獐子島公司人員在隱瞞海域增設抽測點位、編造扇貝死亡的虛假消息,對已採捕海域的扇貝虛假覈銷、減值,相關人員還虛增捕撈麪積和營業成本,以覈銷2016年度的虛增利潤。獐子島公司公開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虛減利潤2.78億餘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38.57%。

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吳某某擅自更改大連市獐子島集團海域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項目實施方案,指使他人編造虛假材料申領國家人工魚礁建設補助資金共計2400餘萬元。此外,吳某某等人還有串通投標、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犯罪事實。

2022年1月20日,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某等人以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0月3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被告人吳某某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二萬元;分別判處其他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不等(部分適用緩刑),並處罰金。宣判後,吳某某等5人提出上訴。2023年5月2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瞭解,2018年2月,證監會的向獐子島公司發出《調查通知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獐子島立案調查。

證監會處罰決定顯示,獐子島公司在2014年、2015年已連續兩年虧損的情況下,客觀上利用海底庫存及採捕情況難發現、難調查、難覈實的特點,不以實際採捕海域爲依據進行成本結轉,導致財務報告嚴重失真,2016年通過少記錄成本、營業外支出的方法將利潤由虧損披露爲盈利,2017年將以前年度已採捕海域列入覈銷海域或減值海域,誇大虧損幅度。

2020年6月,證監會對獐子島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對獐子島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15名責任人員處以3萬元至30萬元不等罰款,對4名主要責任人採取5年至終身市場禁入。

除對獐子島相關涉案的人員受到處罰外,2023年3月,證監會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於對獐子島2016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勤勉盡責等原因,大華所被證監會罰沒367.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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