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關於某公司的二審民事判決書,涉及公司前員工與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在這起訴訟中,月薪10萬元的員工黃某離職後向公司提出了高達427萬元的賠付請求,但一審、二審都僅支持公司向該員工賠償近80萬元。

雖然二審民事判決書沒有披露具體的公司名稱,但記者對比一審判決書發現,該公司實際上是粵開證券,黃某則是公司前副總裁。

前副總裁主張賠付427萬元

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黃某於2003年3月1日入職粵開證券,崗位副總裁,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到2020年11月30日解除勞動合同,黃某在粵開證券任職17年有餘。

判決書還披露了副總裁的收入明細。工資方面,黃某稱其工資標準爲月工資稅前10.04萬元(固定部分),每年發放13個月工資,另有浮動獎金(實際上就是績效工資)。不過,粵開證券則主張每年向黃某發放12個月工資。但不管怎麼算,黃某的固定年薪至少在120萬元。

績效獎金方面,黃某稱2015年至2018年分別獲得獎金242.92萬元、87.45萬元、70.21萬元、58.83萬元。

然而,對於2019年、2020年的績效獎金,黃某和粵開證券產生了較大分歧。黃某稱,2019年他超額完成了任務,收入和利潤兩項指標的達成率均超過100%,但公司未支付獎金。因此,黃某主張2019年績效獎金爲120萬元,2020年爲80萬元。

此外,黃某還主張粵開證券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84.35萬元、2020年11月工資10萬元、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資132.18萬元。前述合計接近427萬元。

最終,法院僅支持黃某部分主張:粵開證券應支付黃某2019年績效獎金39.05萬元,支付未休年假工資40.34萬元。其餘訴訟請求均被駁回。

資管業務違規成“分手”導火索

黃某與粵開證券糾紛的導火索,源於2020年監管的一紙罰單。

2020年8月26日,粵開證券收到廣東證監局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公司被要求責令改正,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黃某本人也收到監管出具的警示函。對此,粵開證券主張,黃某作爲資產管理業務和新三板業務的分管負責人應當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和管理責任。

粵開證券方面認爲,2019年黃某的績效考覈得分爲53.4,考覈等級爲不合格。因黃某的嚴重失職導致其本人以及公司被監管機構問責,故扣減50%績效獎金,其2019年實際應發金額爲21.3萬元。

法院則認爲,黃某2019年收入及利潤完成情況均超過100%,根據KPI指標評價,收入權重30%及利潤權重40%,均全部完成,黃某2019年績效考覈得分應爲88.4分,考覈等級應爲優秀。在此基礎上,法院推算,黃某在進行合規問責扣發績效前績效獎金數額爲78.10萬元,在扣減50%後,應得39.05萬元。

全球招聘CEO進行時

記者注意到,粵開證券不久前被廣東證監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

2月1日,粵開證券公告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由於存在金融資產估值內控存在缺陷、全面風險管理存在不足、利益衝突防範不足等問題,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公司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1年內,每6個月開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並在每次檢查後10個工作日內,向廣東證監局提交合規檢查報告。廣東證監局將視情況對公司的整改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粵開證券表示,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對公司財務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公司歷來重視穩健經營、合規經營,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落實有關要求。針對監管機構本次檢查發現的問題,公司高度重視並第一時間落實整改。

1月16日,粵開證券公告稱,王保石因年齡原因,向公司董事會申請辭去總裁職務,辭職後繼續擔任公司黨委副書記職務。

1月17日,粵開證券發佈總裁全球招聘公告,擬招聘總裁全面主持粵開證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根據招聘公告,粵開證券對總裁的任職條件包括:具有10年以上證券行業工作經歷,對證券行業發展的現狀、趨勢及業務模式有深入見解;曾擔任中等以上規模證券公司總經理職務,或曾擔任中等以上規模證券公司副總經理(或相當職務)3年以上等。

對於薪酬待遇,粵開證券表示,該崗位的薪酬待遇與公司整體業績緊密掛鉤,根據“業績與薪酬雙對標”原則,提供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福利水平。

責編:展   雪   校對:馮雯君 圖編:趙雁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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