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上交所對東尼電子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

《每日經濟新聞》此前曾報道《東尼電子6.75億元重大合同執行遇挫:下游客戶僅驗收1.6億元分歧產生於去年6月》《合同執行不及預期,股價跌停 東尼電子:未達到信披標準》。

上述報題提及,東尼電子的重大合同執行遇挫此前便有端倪。2023年8月,有投資者在互動平臺上問及東尼電子公司上半年收入與發貨量之間的差異。而事實上,東尼電子與其客戶T關於交付產品之間的分歧在2023年6月便已經產生。至今年1月5日,東尼電子披露了上述合同執行不達預期。1月7日,公司再次披露了進一步的細節。

1月8日上午,東尼電子工作人員曾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解釋,當時只知道檢測設備更換了,新設備進來後可以立刻投入生產,沒覺得影響有這麼大,同時2023年7月份經郵件與客戶確認不違約,故而達不到交易所的披露標準。

今年2月5日,東尼電子收到浙江證監局出具的《警示函》。

2023年1月10日,東尼電子披露《關於簽訂重大合同的公告》,其控股子公司湖州東尼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尼半導體)與下游客戶T簽訂重大合同,約定東尼半導體2023年向下遊客戶T交付6英寸碳化硅襯底13.5萬片,合同含稅總價爲6.75億元。截至2023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23年三季報時,上述合同僅完成交付進度6.74%,東尼電子已可以預見2023年交付計劃大比例不能完成,但遲至2024年1月6日才披露《關於重大合同的進展公告》。此外,東尼電子前述進展公告未披露相關事項對公司的具體影響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經監管督促方於2024年1月8日補充披露《關於重大合同進展的補充公告》。

補充公告顯示,東尼電子因未通過驗收產生的碳化硅襯底庫存商品預計產生損失合計1.66億元,約佔公司2022年經審計淨利潤的154%;此外,如東尼電子不能按約定供貨,客戶T可依據原採購合同主張最高達1.21億元的違約金。上述進展公告披露後,東尼電子股價連續兩個交易日跌停。

上交所認爲,上市公司已披露事項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披露進展公告,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揭示可能產生的重大風險。東尼電子重大合同的進展披露不及時、披露不完整。

東尼電子時任董事長沈新芳作爲公司主要負責人,總經理沈曉宇作爲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事項的具體負責人,董事會祕書翁鑫怡作爲公司信息披露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上交所決定對東尼電子及時任董事長沈新芳、總經理沈曉宇、董事會祕書翁鑫怡予以監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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