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營報 本報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金融糾紛,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場主體的流動性風險。一個階段的金融審判數據可以成爲某區域、某方面風險的‘晴雨表’。”3月6日,全國兩會正在北京舉行,天氣乍暖還寒,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高曉力看着窗外,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金融審判不僅要依法妥當解決糾紛,還要履行風險防範化解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高曉力

就在採訪的前一天,北京雨加雪,但3月6日天氣開始放晴。

最高法院民二庭,主要負責審理最高法院受理的合同、擔保、公司、票據、銀行、證券、信託、保險等商事糾紛二審和再審案件;審查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商事裁判而提起的申請再審案件;指導全國各級地方法院的商事審判工作。

財經圈最爲關注的金融、證券類糾紛案件,就在民二庭審理、指導。在民事違約、行政違法、刑事犯罪互相交織的金融糾紛中,案件處理更需各方協同配合。

高曉力介紹,人民法院在落實《證券法》規定的民事責任方面,已經初步形成了裁判規則體系。但是面對日益複雜的金融產品和金融糾紛,裁判規則的供給仍顯不足。爲此,最高法院將在以下幾方面抓緊完善司法規則:一是制定關於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二是制定關於資產支持證券糾紛的裁判規則;三是完善資本市場法律域外適用配套規則。

“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失計算方法已經提上日程。”高曉力說。

高曉力透露,爲了解決司法實踐面臨的供應鏈金融、信託私募、電子票據、保證保險、逃廢債防範等方面疑難問題,最高法院已經着手開展調研,着力提供系統性解決思路。

“對證券類違法違規行爲懲罰力度問題,人民法院始終堅持‘過責相當’原則。”談起康美藥業案,高曉力說,康美藥業案中的會計師事務所,基於其過錯的嚴重程度,承擔了全額連帶責任。近期最高法院將針對中介機構的財務造假行爲發佈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引導市場行爲。

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資產支持證券糾紛的裁判規則將出臺

《中國經營報》:2023年,金融、證券領域案件有何特點?這一年,金融、證券領域的糾紛在哪些方面比較突出?有哪些新的變化值得關注?最高法院認爲哪些司法規則還有待完善?

高曉力:當前,金融糾紛案件呈現出三個顯著特徵:一是金融產品結構和法律關係更爲複雜,法律適用難度加大。基於傳統金融業務衍生的資產證券化、信託收益權等金融產品多層嵌套、明股實債、分層設計,金融交易結構更爲複雜;銀行糾紛從傳統借款合同向服務收費、產品代銷、銀行理財等領域延伸,證券糾紛正向債券、期貨、私募基金等領域擴展,保險糾紛中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佔比日漸增高,票據糾紛、保函糾紛向房地產領域、建設工程領域聚集,金融糾紛所涉法律關係更爲複雜,金融領域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面臨諸多挑戰。二是案件羣體性態勢更加突出。金融產品具有同質化特點,受衆廣泛而分散,案件呈現出“一案多點”“一案多地”的態勢。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影響,具有同質化訴訟請求的債券違約糾紛、證券欺詐糾紛、存款兌付糾紛等類案增加,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的任務更加緊迫。三是個案裁判對金融風險防控的影響更加突出,糾紛解決經常需要各方協同配合。金融糾紛,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場主體的流動性風險。一個階段的金融審判數據可以成爲某區域、某方面風險的“晴雨表”。金融審判不僅要依法妥當解決糾紛,還要履行風險防範化解職責,人民法院對於發現的風險徵兆要通過司法建議等方式及時通報相關監管部門,協力做好風險防範工作。在民事違約、行政違法、刑事犯罪互相交織的金融糾紛中,案件處理更需各方協同配合。

總體上看,人民法院在落實《證券法》規定的民事責任方面,已經初步形成了裁判規則體系,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對股票和債券這兩種主要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中的虛假陳述行爲民事責任構成做了具體、清晰的規定;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細化了中國特色的集體訴訟制度的操作規範;爲保障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試點穩妥推進,最高法院先後發佈了保障科創版、創業板、北交所試點註冊制改革的三個指導意見。但是面對日益複雜的金融產品和金融糾紛,裁判規則的供給仍顯不足。爲此,最高法院將在以下幾個方面抓緊完善司法規則:

一是制定關於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是證券市場的三種常見違法行爲,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對於依法提高財務造假者的違法成本成效明顯,通過司法解釋明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損失計算方法已經提上日程,以更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二是制定關於資產支持證券糾紛的裁判規則。資產支持證券制度可以幫助企業盤活存量資產,拓展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爲實體經濟發展和國家重點項目建設提供有力支持。2020年3月施行的新《證券法》第2條第3款已經將資產支持證券規定爲獨立的證券類型。近年來,資產支持證券市場在健康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一些因資產實際收入不及預期,以及少數發行人虛構基礎資產信息欺詐發行等原因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得約定收益,進而引發的民事糾紛。資產支持證券是“企業以未來收入獲取當下融資”的一種商業安排,原始權益人是證券發行募集資金的實際獲得者,受託的發起機構所承擔的責任類似於普通證券發行中的承銷保薦機構,如何準確認定“發行人”,如何恰當分配原始權益人和發行機構的責任,是司法實踐面臨的現實難題,需要儘快出臺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文件予以規制。三是完善資本市場法律域外適用配套規則。《證券法》第2條第4款明確規定了《證券法》的域外適用,中辦、國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對此也提出了明確要求。隨着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穩步推進,資本市場領域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不斷增加,要求我們儘快制定有關《證券法》域外適用條款的配套規則,健全資本市場法律域外適用制度。

此外,爲了解決司法實踐面臨的供應鏈金融、信託私募、電子票據、保證保險、逃廢債防範等方面疑難問題,最高法院已經着手開展調研,着力提供系統性解決思路。

完善集約化審判機制、加強與監管部門協同等措施推進金融審判工作

《中國經營報》:伴隨金融、證券業發展,近年來新型疑難案件增多,法院在這方面還採取了哪些應對措施?

高曉力:如上所述,隨着金融市場發展和交易活躍,近年來金融審判的特點之一就是案件所涉交易結構日趨複雜,審判難度進一步增大,除了通過出臺司法解釋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斷完善相關領域的司法規則外,人民法院還採取完善集約化審判機制、加強與監管部門協同等措施推進金融審判工作。

一是加強典型案件審理和典型案例發佈。比如康美藥業案的審理,對於打擊證券欺詐和財務造假行爲、規範資本市場和中介機構行爲起到了“審理一案,指導一片”的效果。最高法院每年堅持發佈全國十大商事案例,其中都有關於金融證券方面的案件,對市場發揮了良好的示範引導作用。二是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最高法院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建立了多層次全覆蓋的金融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充分調動市場專業資源化解矛盾糾紛的積極性,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三是大力推廣證券示範判決機制。通過證券示範判決所確立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引導其他當事人通過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解決糾紛,加大對金融、證券糾紛特別是羣體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比如澤達易盛虛假陳述案,上海金融法院積極調解,引導中小投服公司代表全體投資人與澤達易盛等被告達成和解並及時賠付到位,幫助投資者快速實現了權利。

多舉措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中國經營報》:在防範化解金融、證券系統性風險方面,人民法院如何發力?2024年最高法院會有什麼新舉措?

高曉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是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體系的重要一環,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任務。人民法院助力金融風險防範化解,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一是通過案件審判明確裁判規則,引導規範市場行爲。金融審判是司法服務支持金融工作的主要體現。近年來,人民法院陸續審理了康美藥業案、澤達易盛案等一批具有行業和社會影響的大要案,依法“追首惡”“打幫兇”,完善了金融市場相關規則,落實了新《證券法》代表人訴訟制度,對於打擊金融違法行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淨化資本市場環境、化解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二是依法穩妥化解重大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依法穩妥處置重大風險。人民法院依法打擊犯罪,全力追贓挽損;依法用足用好法律制度工具,比如破產重整、清算等司法措施,確保重大風險的處置快速、平穩、有序;讓違法行爲人付出代價,提高違法成本,最大限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北大方正、清華紫光、包商銀行、易安財險、新華信託等重大風險,都平穩化解。三是發揮司法建議職能,“抓前端治未病”,促進金融協同治理與風險早期防範。針對信用卡案件和保證保險案件快速增長反映出的問題,最高法院根據中央深改委第十八次會議《關於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中關於“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的要求,2023年向有關單位分別發出了關於信用卡、保證保險問題的司法建議,得到了相關部門積極響應,就問題解決達成共識。人民法院就審判工作中發現的金融問題,通過司法建議的方式參與治理,既是從源頭化解糾紛的有效舉措,也是對金融風險的早期防範。四是積極配合立法工作,進一步完善金融法治。目前立法機關正在制定金融穩定法,修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破產法》等一批重要法律。最高法院積極配合,系統梳理審判實踐經驗,深入研究理論問題,全面提出意見建議,貢獻司法智慧。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立足審判職能,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出臺會議紀要、發佈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法答網答疑等多種方式統一裁判尺度,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做好金融領域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在案件審判中堅持對投資者傾斜保護原則;將針對中介機構財務造假髮布典型案例

《中國經營報》: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懲治金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方面,人民法院有何新考量?目前對證券類違法違規行爲懲罰力度似乎不夠,遠遠小於其違法所得收益,對違法行爲震懾力不足,未來人民法院在這方面將如何做?

高曉力:投資者是金融市場的資金供給者,其權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關係到投資信心和資本市場的存亡。由於交易信息的不對稱和締約地位的不對等,爲了實現契約正義原則,客觀上需要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給予傾斜保護。爲此,人民法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適用《民法典》關於格式條款解釋規則加重金融產品提供者的說明提示義務;在《九民會紀要》中通過系統性規定“適當性規則”來規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責任,確保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其購買的金融產品相匹配;再比如在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中廢除“行政前置”程序,便利投資者通過訴訟救濟權利;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幫助投資者快速實現權利等。

下一步,人民法院將繼續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頭,充分發揮多元糾紛化解機制作用;在案件審判中堅持對投資者傾斜保護原則,壓實發行人財務造假的第一責任和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推動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常規化展開,切實發揮民事責任的威懾功能,保障投資者權益,保障註冊制改革的順利推進。

關於對證券類違法違規行爲懲罰力度問題,人民法院始終堅持“過責相當”原則,“追首惡”與“打幫兇”並舉。對於“首惡”,我們堅決予以打擊,要求其爲投資者損失承擔責任;對於“幫兇”,則按過錯類型、在證券欺詐行爲中所起的作用,承擔權責一致、過罰相當的賠償責任。康美藥業案就貫徹了“追首惡、打幫兇”“過責相當”原則,實際控制人作爲財務造假的組織者,與發行人承擔全額連帶責任。康美藥業案中的會計師事務所,基於其過錯的嚴重程度,承擔了全額連帶責任。通過責令故意造假者承擔全額連帶責任,可以切實讓違法違規者付出代價,充分發揮對違法行爲的震懾作用。下一步,我們將堅持“過責相當”原則,嚴懲故意造假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爲,對“從犯”處以相應的責任。“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近期最高法院將針對中介機構的財務造假行爲發佈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引導市場行爲。同時,最高法院將一如既往加強與監管部門協同,構建行政執法、民事追責、刑事打擊三位一體的立體化追責體系,共同致力於懲罰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淨化資本市場。

特別代表人訴訟已進入常態化開展階段;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得到越來越多適用

《中國經營報》:在解決投資者舉證難,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方面,法院有何進一步舉措?

高曉力:一是全面鋪開有中國特色的代表人訴訟制度。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發佈後,全國法院審結了多起代表人訴訟案件。如特別代表人訴訟第一案“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是投資者保護機構中國證監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首次以特別代表人身份參加訴訟,適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機制,對5.2萬餘名股票投資者賠償訴求併案審理,標誌着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全面落地,對切實維護投資者權益,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去年上海金融法院以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結的“澤達易盛欺詐發行案”,標誌着特別代表人訴訟已經進入常態化開展階段。此外,在證券虛假陳述領域,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也得到了越來越多適用。

二是進一步完善司法與監管協同工作機制。證券侵權訴訟“行政前置”程序取消後,爲切實降低投資者舉證難度,實現案件實質化審理,最高法院與中國證監會共同發佈配套通知,就人民法院案件審理和監管部門專業支持、案件調查等方面作出街接性安排。之後,各地法院與監管部門積極加強溝通,建立健全各轄區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溝通協作機制。比如上海、河北、廣東高院及所轄多家中院、福州中院、西安中院等法院與當地監管部門通過聯合發文、簽署合作備忘錄等形式建立了具體協同工作機制;還有一些地方法院和監管部門也已做好相關案件協作機制備忘錄簽署準備工作。今後,我們將進一步拓展和完善人民法院與監管部門的協同工作機制。

(編輯:孟慶偉 校對:燕鬱霞)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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