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长江商报

近期,证监会依法从严从快、全链条追诉、严肃查处一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案件,凸显监管部门整肃净化市场环境的坚决态度,起到警示震慑效果。

市场人士认为,一系列“零容忍”执法,意味着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严格执法、敢于亮剑。随着法治供给不断增强,多部门联动逐渐紧密,强监管下将真正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坚持全覆盖打击

上市公司造假一直是监管部门的执法重点。业内人士认为,上市公司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惩罚力度不够。“罚酒三杯”的处罚力度对于潜在的造假者来说,几乎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

为加大上市公司造假惩罚力度,近期,监管部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了一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案件,释放了常态化严打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磅信号。

在欺诈发行方面,证监会近期严肃查处多起在发行申报阶段报送虚假财务数据的案件。其中,对思尔芯及其责任人,证监会处以1150万元罚款。

此外,坚持全覆盖打击,涵盖申报、注册、发行等重点环节,涉及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板块。如,思创医惠起步股份披露虚假年度报告并使用虚假财务数据欺诈发行可转债,证监会分别对两家公司及责任人处以9970万元、7700万元罚款。

“总的来看,近期,监管部门依法对A股市场上造假时间长、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多起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案件作出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有效净化了资本市场发展生态,切实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呵护了市场信心。”巨丰投顾投资顾问总监郭一鸣说。

既“惩首恶”也“追帮凶”

从一些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案例来看,部分审计机构缺位问题较为突出。因此,有关部门在打击财务造假过程中,既“惩首恶”也“追帮凶”。

康美药业案为例,该案对打击证券欺诈和财务造假行为、规范资本市场和中介机构行为起到了“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效果。

“对证券类违法违规行为惩罚力度问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过责相当’原则。”谈起康美药业案,最高法民二庭庭长高晓力表示,康美药业案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其过错的严重程度,承担了全额连带责任。

据悉,近期最高法将针对中介机构的财务造假行为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引导市场行为。

近期,监管部门围绕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坚持“一案双查”,构建起打击防范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的重要防线。“我们对从事保荐承销、审计会计、法律、评级等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一案双查’,警示资本市场‘看门人’提高执业质量。”证监会首席检查官、稽查局局长李明表示。

“今年以来,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评估机构等在内,已有数十家机构收到证监会及交易所开出的各类‘罚单’。”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说,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与中介机构责任“一案双查”,对中介机构独立性缺失、“走过场”、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惩,违规的中介机构同时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责任追究,表明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惩处措施,进一步增加其违法成本。

增强立体化追责力度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应进一步增强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大违法违规相关主体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赔偿的立体化追责力度。

一方面,应完善对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的刑事追诉标准。证监会处罚委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认为,应单独制定配合上市公司(发行人)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条款。借鉴刑事领域将帮助犯、从犯单独入罪的做法(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第三方配合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应强化财务造假相关方的民事赔偿责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表示,希望监管部门针对配合财务造假主体,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对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配合财务造假的情况予以严格查明,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详细披露供应商、客户及金融机构等主体是如何造假的,给投资者追究配合造假者的责任提供证据,并通过完善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加大对协同造假者的处罚力度和民事诉讼,形成相关利益主体不敢配合财务造假的法律环境。

此外,应全力构建打击防范财务造假的监管长效机制。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表示,北京证监局将继续坚持从严监管,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占用担保等恶性违法行为,全力构建打击防范财务造假的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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