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長江商報

近期,證監會依法從嚴從快、全鏈條追訴、嚴肅查處一批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案件,凸顯監管部門整肅淨化市場環境的堅決態度,起到警示震懾效果。

市場人士認爲,一系列“零容忍”執法,意味着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嚴格執法、敢於亮劍。隨着法治供給不斷增強,多部門聯動逐漸緊密,強監管下將真正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覺規範、不踩紅線的法治化市場環境。

堅持全覆蓋打擊

上市公司造假一直是監管部門的執法重點。業內人士認爲,上市公司造假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懲罰力度不夠。“罰酒三杯”的處罰力度對於潛在的造假者來說,幾乎起不到任何震懾作用。

爲加大上市公司造假懲罰力度,近期,監管部門依法從嚴從快查處了一批欺詐發行、財務造假案件,釋放了常態化嚴打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爲的重磅信號。

在欺詐發行方面,證監會近期嚴肅查處多起在發行申報階段報送虛假財務數據的案件。其中,對思爾芯及其責任人,證監會處以1150萬元罰款。

此外,堅持全覆蓋打擊,涵蓋申報、註冊、發行等重點環節,涉及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等板塊。如,思創醫惠起步股份披露虛假年度報告並使用虛假財務數據欺詐發行可轉債,證監會分別對兩家公司及責任人處以9970萬元、7700萬元罰款。

“總的來看,近期,監管部門依法對A股市場上造假時間長、涉及金額大、影響惡劣的多起欺詐發行、財務造假案件作出從嚴、從快、從重處罰,有效淨化了資本市場發展生態,切實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呵護了市場信心。”巨豐投顧投資顧問總監郭一鳴說。

既“懲首惡”也“追幫兇”

從一些欺詐發行、財務造假案例來看,部分審計機構缺位問題較爲突出。因此,有關部門在打擊財務造假過程中,既“懲首惡”也“追幫兇”。

康美藥業案爲例,該案對打擊證券欺詐和財務造假行爲、規範資本市場和中介機構行爲起到了“審理一案,指導一片”的效果。

“對證券類違法違規行爲懲罰力度問題,人民法院始終堅持‘過責相當’原則。”談起康美藥業案,最高法民二庭庭長高曉力表示,康美藥業案中的會計師事務所,基於其過錯的嚴重程度,承擔了全額連帶責任。

據悉,近期最高法將針對中介機構的財務造假行爲發佈一批典型案例,以警示引導市場行爲。

近期,監管部門圍繞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堅持“一案雙查”,構建起打擊防範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的重要防線。“我們對從事保薦承銷、審計會計、法律、評級等證券服務的中介機構‘一案雙查’,警示資本市場‘看門人’提高執業質量。”證監會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表示。

“今年以來,包括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所、評估機構等在內,已有數十家機構收到證監會及交易所開出的各類‘罰單’。”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說,監管部門嚴格落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與中介機構責任“一案雙查”,對中介機構獨立性缺失、“走過場”、未勤勉盡責等違法行爲堅決予以嚴懲,違規的中介機構同時面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的責任追究,表明監管部門對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爲將採取更加嚴格的懲處措施,進一步增加其違法成本。

增強立體化追責力度

多位業內人士認爲,應進一步增強財務造假、資金佔用等重大違法違規相關主體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賠償的立體化追責力度。

一方面,應完善對第三方配合造假行爲的刑事追訴標準。證監會處罰委辦公室一級巡視員羅衛認爲,應單獨制定配合上市公司(發行人)財務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條款。借鑑刑事領域將幫助犯、從犯單獨入罪的做法(比如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第三方配合發行人、上市公司實施財務造假的行爲,規定爲獨立的違法行爲。

另一方面,應強化財務造假相關方的民事賠償責任。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表示,希望監管部門針對配合財務造假主體,完善民事賠償責任。對供應商、客戶及金融機構等主體配合財務造假的情況予以嚴格查明,並在處罰決定書中詳細披露供應商、客戶及金融機構等主體是如何造假的,給投資者追究配合造假者的責任提供證據,並通過完善民事賠償責任法律規定、加大對協同造假者的處罰力度和民事訴訟,形成相關利益主體不敢配合財務造假的法律環境。

此外,應全力構建打擊防範財務造假的監管長效機制。北京證監局局長賈文勤表示,北京證監局將繼續堅持從嚴監管,嚴厲打擊欺詐發行、財務造假、佔用擔保等惡性違法行爲,全力構建打擊防範財務造假的監管長效機制。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