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起前銀行員工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這起案件牽出了已“落馬”的青海銀行前董事長王麗。

該裁判文書顯示,被告人朱某,出生於青海省西寧市,原系青海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古城臺支行行長。因涉嫌職務犯罪,於2019512日被留置,201994日解除留置。因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於202337日被取保候審。

經過審理,最終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此外,扣押在案的28.8萬元,其中受賄違法所得27萬元依法沒收,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剩餘1.8萬元,由扣押單位依法處理。

值得一提的是,這起受賄刑事案件牽出了青海銀行前董事長王麗,二人在工作中有過較長時間交集。2022年2月,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公開對王麗案作出一審判決,王麗被判處18年有期徒刑。

裁判文書顯示,2013年,被告人朱某在擔任青海銀行城西支行行長期間,違反工作職責,接受青海時任董事長王麗(已判刑)的指使,同時收受崔某的賄賂,嚴重不負責任,爲崔某實際控制公司辦理3億元貸款和西寧某公司變更1.2億元流動資金貸款擔保方式提供幫助,致使青海銀行損失貸款本金36998.61萬元及逾期利息7789.28萬元,給國家財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其中,20134月,青海某公司向青海銀行城西支行申請貸款3億元,被告人朱某在時任董事長王麗的授意下,明知青海某公司的經營情況、資信狀況、盈利能力和質押物的價值均不符合貸款條件,仍然違法違規爲該公司審批通過並支付了3億元貸款,致使青海銀行損失本金3億元及逾期利息7729.6239萬元。

20136月,西寧某公司向青海銀行城西支行申請對其中1.2億元貸款,由授信審批時的五家貸款擔保公司擔保變更爲青海某公司的某尾礦渣擔保,被告人朱某在青海銀行時任董事長王麗的授意下,明知崔某系青海某公司、西寧某公司實際控制人,不符合貸款擔保變更條件,仍然違反工作職責,隱瞞兩家公司系崔某一人控制的關聯關係,安排工作人員出具不實報告,報送違規審批通過。

此後,青海銀行城西支行受託向西寧某公司支付7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致使青海銀行損失本金6998.6138萬元及逾期利息59.6605萬元。

2019511日,監察人員在四川省成都市將朱某抓獲,朱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其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並且爲監察機關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202124日,朱某向西寧市城西區監察委員會退繳贓款28.8萬元。

2019823日,青海省監察委員會對王麗涉嫌職務犯罪一案立案調查。

2022217日,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海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巡視員、副局長王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王麗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110萬元;涉案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麗利用擔任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身份,指使他人採取虛列費用、虛開發票等方式套取國有資金,將其中的15.5萬元據爲己有;王麗利用擔任西寧市商業銀行行長及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萬元幫助他人註冊公司;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違規獲取資金、幫助他人承攬業務並多次收受賄賂款物和有償服務價值達579.83萬元;

王麗超越職權違規審批貸款,造成本金3億元和利息2.065億元的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王麗自參加工作至案發,其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1680餘萬元。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此前發文稱,196212月出生的王麗剛走入工作崗位就進入中國人民銀行西寧分行工作;從2005年起,王麗任西寧市商業銀行,也就是現在的青海銀行行長;2008年任董事長,至20187月卸任,分別擔任銀行行長達12年、董事長10年之久。

文章提到,王麗是能人腐敗的典型,從青海銀行剛開始籌建時資產規模只有10個億,到她離開的時候資產規模達到了1000多個億,部分指標在全國商業銀行中名列前茅,王麗曾經在青海銀行的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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