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汉方淑华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超7.8万元。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1日完成国产普通化妆品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备案(备案号为:京G妆网备字2018010287),于2022年11月17日注销备案。期间于2018年12月11日委托生产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2500盒,当事人总计销售并赠送上述产品2442盒,剩余58盒产品由当事人封存在库房。

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时存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1.当事人从2021年6月14日开始,在每一次接到网上订单后,由当事人负责库管及发货的员工将当次订单中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原外包装上显示的“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用酒精擦掉后,使用手持型喷码机重新在产品外包装上喷印“合格 2021/10/08 2024/10/08”后发货。涉及更改生产日期并销售的产品共36盒,销售金额3613.84元,违法所得3613.84元,货值金额6444.00元。

2.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的保质期是3年,实际生产日期是2018年12月23日,限用日期是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2021年12月24日后,在明知涉案产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销售上述产品28盒,销售金额2829.64元,货值金额5012.00元。

3.《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 第150号)》要求“该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完成备案但产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可以通过变更配方,替换或删除相应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拟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备案变更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当事人在没有完成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备案资料变更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1日后销售含有万寿菊(TAGETES ERECTA)花提取物的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21盒,销售金额2131.56元,货值金额3759.00元。

因北京汉方淑华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四)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四)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合并处罚: 没收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58盒;罚款: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13.84元;没收非法财物。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企查查显示,北京汉方淑华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31日,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旗下拥有淑美华化妆品品牌。

有关北京汉方淑华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后续动态,北青网健康将持续关注。责任编辑:王怡萱(EN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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