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要點梳理如下↓

細化和補充經營者義務相關規定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依法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認爲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或者提出建議。

經營者以商業宣傳、產品推薦、實物展示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價格、售後服務、責任承擔等作出承諾的,應當向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履行其所承諾的內容。

經營者不得通過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或者誇大商品或者服務的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等消費者購買明顯不符合其實際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務。

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個人信息。

完善網絡消費相關規定

經營者提供網絡遊戲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網絡遊戲服務相關時段、時長、功能和內容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針對未成年人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在註冊、登錄等環節嚴格進行用戶覈驗,依法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經營者應當採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實、全面地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相關信息,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顯著方式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或者服務的項目、內容、價格和計價方法等信息。

經營者採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

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

強化預付式消費經營者義務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後,應當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任意加價。

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還預付款。

經營者出現重大經營風險,有可能影響經營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交易習慣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停止收取預付款。

經營者決定停業或者遷移服務場所的,應當提前告知消費者。消費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有權要求經營者繼續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義務,或者要求退還未消費的預付款餘額。

規範消費索賠行爲

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籤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

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職責。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對不符合規定的投訴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決爭議的途徑。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和規範消費者投訴、舉報渠道,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流程,依法及時受理和處理投訴、舉報,加強對投訴、舉報信息的分析應用,開展消費預警和風險提示。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實施抽查檢驗等監管措施,及時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

源| 央視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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