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記者 馬嘉悅)近日,有消息稱,部分量化私募在備案新量化產品時,須向有關部門簽署DMA業務相關承諾函。承諾函包含三個方向:一是不新增新的合約,即涉及DMA策略的收益互換到期後不再展期;二是不新增投資人,即過往未投資過DMA產品的投資人,不允許向其出售DMA產品;三是不新增募集規模,即保持DMA策略存量規模不變,不再新增。

對此,記者向上海一家百億級私募創始人覈實,他表示近期備案確實會有這一要求,尤其是此前做過DMA業務的私募,需要簽署相關承諾。

一位私募合規人士則表示:“這一承諾並非強制簽署,主要還是針對具有DMA業務的私募管理人,此前沒有開展此業務的私募可以不籤,必要時提供書面說明即可。整體來看,近期量化私募產品備案週期有所拉長,備案時會被要求反饋更多產品細節問題。”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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