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吉林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提高立案、审判、执行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解决当事人提供保全担保的实际困难,提升人民法院群众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诉讼财产保全工作实际情况,本院决定择优选任担保机构。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开展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业务;

(二)依法在吉林省内注册并在管理机关(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架构;

(三)实缴注册资本30000万元以上(含),且风险补偿机制健全;

(四)在吉林省内有与公司注册地一致的自有办公场所;

(五)申请担保额度前一年及本年保持盈利;

(六)自有银行存款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60%,不含担保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

(七)按规定有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风险准备金,并实行专户管理;

(八)具有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九)信誉良好,无终审败诉的诉讼案件和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行使追偿权或有其他合理事由的除外;

(十)能按照本院要求,及时向本院提供上年度及近期财务资料、对外担保等信息和资料;

(十一)承诺为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免费提供担保;

(十二)担保机构自愿向本院提供自有财产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银行存款或经法院入册评估机构评估的等值不动产,供本院查封冻结。

二、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经过年检的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担保机构备案证;

(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卡、中国人民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最近期报表、上年度及最近期税务申报表、有两年以上经营记录的须提供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

(五)担保机构股东构成情况,前三大股东行业地位及其相关业务介绍(须盖公司印章);

(六)担保机构组织架构及业务流程简介、高管人员的学历及工作经历简介,核心部门及其主管人员的简要情况(须盖公司印章);

(七)担保机构的公司章程、项目评估审核制度、保后管理制度、偿付及资金补充机制、担保费用收取标准、准备金提取及管理等内部制度文件;

(八)上年度及最近期风险准备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九)担保机构的年度总结报告;

(十)担保机构出具同意为司法救助或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免费提供担保的承诺书;

(十一)担保机构及其股东出具同意因保全错误而需承担责任并经法院裁判确认时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承诺书。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申报机构应于2024年4月8日至4月15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执行事务中心递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申报报告外均需统一装订,编制页码,逐页盖章或骑缝章中任选其一,并附电子文档资料,申报材料均不予退还;

2.申报机构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予以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无条件取消入围资格。

四、评审

(一)评审范围:评审活动将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中按程序进行选定。对未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或逾期申报的机构取消评审资格;

(二)评审方式: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和其他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三)评审标准:评审委员会采取现场审核考查,走访主管部门等形式,对申报机构的服务口碑、偿付能力、经营能力、市场规模、注册资本金、办理财产保全担保案件的经验等因素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考量。

(四)确定名额:本院将根据符合入围条件的申报机构数量及案件办理实际需要择优确定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告。

联络部门:执行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人:张雨

电话:17649809874 (0432)63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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